2024年2月18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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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30亿件化妆品包装材料项目

(略) 涟水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一路西侧、纬十三路南侧

淮安 (略)

年加工化妆品包装材料30亿件的生产线,其中阳极氧化不得对外加工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工艺排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排水、冷却循环排水、湿式除尘排水、喷枪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着色废水进入着色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含磷废水进入含磷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酸性废水进入酸性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综合废水进入综合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后,各股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综合废水深度处理系统(“缺氧+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总铝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限值,其他因子满足薛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渠西河。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2#厂房2层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线产生的电解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废气经顶吸+侧吸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2#厂房2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线化学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2#厂房3层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线电解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2#厂房3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线化学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1#厂房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1#厂房喷漆、喷粉、固化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1#厂房印刷、粘合、烘干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2#厂房机械抛光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湿式除尘器处理;2#厂房冲切、冲压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静电除油装置处理;2#厂房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冷凝回收装置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一根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仓库密闭、换气管道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换气管道收集,上述废气一并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9)排气简排放;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限值:磷酸雾、碱雾有组织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限值。抛光粉尘、漆雾有组织排放标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喷涂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0)表1相关限值;印刷、粘合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相关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有车间未被捕集的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磷酸雾、碱雾、非*烷总烃、氨气、硫化氢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油雾和储罐呼吸废气等。针对无组织排放源,本项目应尽量提高收集效率,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醛、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关限值,本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相关限值;氨、硫化、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泵、离心机、集中排风风机、水泵以及空压机等工作时发出的噪声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有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湿式除尘沉渣、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膜、废树脂,生活垃圾等。其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湿式除尘沉渣、废石英砂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含油金属屑、废清洗液、废机油、废酸、废油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漆渣、废滤料、静电除油收集废油、废过滤网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别,未完成鉴别工作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按照鉴别结论类别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30亿件化妆品包装材料项目

(略) 涟水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经一路西侧、纬十三路南侧

淮安 (略)

年加工化妆品包装材料30亿件的生产线,其中阳极氧化不得对外加工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工艺排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塔排水、冷却循环排水、湿式除尘排水、喷枪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着色废水进入着色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含磷废水进入含磷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酸性废水进入酸性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综合废水进入综合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后,各股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综合废水深度处理系统(“缺氧+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总铝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限值,其他因子满足薛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渠西河。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2#厂房2层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线产生的电解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废气经顶吸+侧吸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2#厂房2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线化学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2#厂房3层电解抛光、阳极氧化线电解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2#厂房3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线化学抛光废气、氧化废气、去膜废气经采用顶吸+侧吸式吸风罩收集,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1#厂房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1#厂房喷漆、喷粉、固化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1#厂房印刷、粘合、烘干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2#厂房机械抛光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湿式除尘器处理;2#厂房冲切、冲压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静电除油装置处理;2#厂房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冷凝回收装置处理;上述废气一并通过一根2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仓库密闭、换气管道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换气管道收集,上述废气一并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9)排气简排放;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限值:磷酸雾、碱雾有组织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限值。抛光粉尘、漆雾有组织排放标 (略) 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喷涂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0)表1相关限值;印刷、粘合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相关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规定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有车间未被捕集的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磷酸雾、碱雾、非*烷总烃、氨气、硫化氢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油雾和储罐呼吸废气等。针对无组织排放源,本项目应尽量提高收集效率,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醛、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关限值,本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相关限值;氨、硫化、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泵、离心机、集中排风风机、水泵以及空压机等工作时发出的噪声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有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湿式除尘沉渣、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膜、废树脂,生活垃圾等。其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湿式除尘沉渣、废石英砂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含油金属屑、废清洗液、废机油、废酸、废油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漆渣、废滤料、静电除油收集废油、废过滤网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别,未完成鉴别工作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按照鉴别结论类别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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