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彦淖尔市维康环保有限公司新增10t/d热解焚烧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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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彦淖尔市维康环保有限公司新增10t/d热解焚烧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环审〔2024〕8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新增10t/d热解焚烧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技术评估及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为变更项目,在公司现有厂区进行。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在建10t/d应急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调整为常用生产线,将现有常态化运行的10t/d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调整为备用线;利用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自带1.5t/h余热锅炉供热,将现有燃气锅炉作为备用供热源。同时,拆除现有1t/d连续低温裂解处理系统。变更后医疗废物的最大处理规模为20t/d。热解焚烧车间、高温灭菌车间、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均利用现有。
二、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热解焚烧废气仍采用在建“急冷塔+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洗涤塔”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CO、氯化氢、氟化氢、Hg、Cd、As+Ni、Pb、Cr+Sn+Sb+Cu+Mn、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同时,总排口安装颗粒物、CO、SO2、HCl、NOx在线监控设施。
(2)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排放废气仍经现有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3中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3)备用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锅炉烟气仍经现有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排放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罐车拉运至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2)生活污水处理依托现有工程处理后,罐车拉运至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建筑隔声和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隔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热解焚烧残渣、飞灰、废活性炭、废布袋均属危险废物。其中,焚烧残渣、废活性炭、废布袋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飞灰进行固化处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高温蒸汽灭菌消毒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送到巴彦淖尔 (略) 焚烧处理。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本项目运行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巴环审〔2024〕8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新增10t/d热解焚烧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技术评估及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为变更项目,在公司现有厂区进行。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在建10t/d应急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调整为常用生产线,将现有常态化运行的10t/d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调整为备用线;利用热解焚烧处理系统自带1.5t/h余热锅炉供热,将现有燃气锅炉作为备用供热源。同时,拆除现有1t/d连续低温裂解处理系统。变更后医疗废物的最大处理规模为20t/d。热解焚烧车间、高温灭菌车间、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均利用现有。
二、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热解焚烧废气仍采用在建“急冷塔+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洗涤塔”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CO、氯化氢、氟化氢、Hg、Cd、As+Ni、Pb、Cr+Sn+Sb+Cu+Mn、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4限值要求。同时,总排口安装颗粒物、CO、SO2、HCl、NOx在线监控设施。
(2)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排放废气仍经现有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3中消毒处理设施排放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3)备用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锅炉烟气仍经现有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排放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罐车拉运至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2)生活污水处理依托现有工程处理后,罐车拉运至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建筑隔声和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隔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热解焚烧残渣、飞灰、废活性炭、废布袋均属危险废物。其中,焚烧残渣、废活性炭、废布袋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飞灰进行固化处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高温蒸汽灭菌消毒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危险废物,依托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送到巴彦淖尔 (略) 焚烧处理。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本项目运行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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