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澜沧县勐朗镇大平掌村比利夺石厂: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澜沧县勐朗镇大平掌村(中心坐标:东经99°49′55.400″,北纬22°35′14.24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6.1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94268m2,其中矿权面积59900m2,项目拆除原有破碎筛分站,并将原有可利用设备迁至采空区范围内,新建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扩建后矿区范围不变,主要新增设备为振动筛、引风机等,建成后年产60万吨砂石料。(项目代码:2310-*-04-05-*)。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报告表》、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自然植被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严格控制采矿范围,合理实施采矿工作。采矿结束后,应及时停止采矿活动,对生态破坏区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严禁越界开采。并制定合理有效的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并逐步实施。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于爆破、破碎、制砂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破碎及筛分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2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传送带设封闭廊道;制砂机上方设集气罩,粉尘引入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8m排气筒排放,传送带设封闭廊道;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雨水排水系统的维护,定期进行排水系统的清淤,保证雨污管网畅通正常运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全部利用,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防治。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式,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应加强管理,对风机、电机等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设备置于室内、加装隔音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利用,不可利用的按规范处置。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要做好防渗、防风、防雨、防晒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检查及维护,避免事故排放废水废气等对环境造成影响。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七)加强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该《报告表》是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确保各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进行网上公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请澜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2024年2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澜沧县勐朗镇大平掌村比利夺石厂: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比利夺石厂年产60万吨石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澜沧县勐朗镇大平掌村(中心坐标:东经99°49′55.400″,北纬22°35′14.24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6.1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94268m2,其中矿权面积59900m2,项目拆除原有破碎筛分站,并将原有可利用设备迁至采空区范围内,新建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扩建后矿区范围不变,主要新增设备为振动筛、引风机等,建成后年产60万吨砂石料。(项目代码:2310-*-04-05-*)。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报告表》、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自然植被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严格控制采矿范围,合理实施采矿工作。采矿结束后,应及时停止采矿活动,对生态破坏区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严禁越界开采。并制定合理有效的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并逐步实施。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于爆破、破碎、制砂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破碎及筛分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2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传送带设封闭廊道;制砂机上方设集气罩,粉尘引入1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8m排气筒排放,传送带设封闭廊道;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雨水排水系统的维护,定期进行排水系统的清淤,保证雨污管网畅通正常运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全部利用,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防治。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式,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应加强管理,对风机、电机等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设备置于室内、加装隔音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利用,不可利用的按规范处置。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要做好防渗、防风、防雨、防晒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检查及维护,避免事故排放废水废气等对环境造成影响。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七)加强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该《报告表》是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确保各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进行网上公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请澜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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