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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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3号

临泉县邢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0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戴*尧,地址:邢塘街道霞光大道和兴园路点击查看>>**。

我局于2023年11月30 (略) 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 (略) 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略) 改建工程项目已安装有床铺约30张,配套安装有DR设备、B超设备、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及办公设施,已基本建设完成,具备经营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2年版)》, (略) 改建工程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略) 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 (略) 改建工程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 (略) 涉案项目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略) 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 (略) 改建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临泉县邢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 (略) 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审批部门审批。

6.临泉县邢 (略) 改建工程项目资产认定申请。证明: (略) 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7.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投资额认定。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号 ) (略)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5%=30914.1,经计算,我局决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30914.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临泉县邢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0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戴*尧,地址:邢塘街道霞光大道和兴园路点击查看>>**。

我局于2023年11月30 (略) 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 (略) 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略) 改建工程项目已安装有床铺约30张,配套安装有DR设备、B超设备、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及办公设施,已基本建设完成,具备经营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2年版)》, (略) 改建工程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略) 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 (略) 改建工程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 (略) 涉案项目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略) 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 (略) 改建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临泉县邢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 (略) 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审批部门审批。

6.临泉县邢 (略) 改建工程项目资产认定申请。证明: (略) 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7.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 (略) 改建工程项目投资额认定。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号 ) (略)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5%=30914.1,经计算,我局决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30914.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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