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搬迁2套、新增1套X射线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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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搬迁2套、新增1套X射线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18日我局拟对下列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搬迁2套、新增1套X射线检测系统项目

高新区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山东 (略)

将原位于北区3号厂房二层净化间内的microme|x neo160型X射线检测系统搬迁至北区1#厂房二层净化间内北侧中部,将原位于北区1号厂房二层净化间内的XTV160型X射线检测系统搬迁至北区2#厂房一层工作间内东侧中部,同时新购置1套microme|x neo180型X射线检测系统,安装于北区3#厂房二层净化间内北侧中部。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项目规模、地点、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进行建设,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建立、落实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已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小组与办公室,承担公司的辐射安全环保工作;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制定完善X射线探伤机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检测计划、探伤作业区划分等制度,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三)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相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辐射工作人员应全部配备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

工作时,工作人员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规定的标准限值。

(四)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探伤装置须严格执行《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要求,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准直器等的性能。

2.现场探伤作业具有不确定性,当场所、探件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划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在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3.做好现场探伤场地人员清理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控制区和监督区。

4.现场探伤工作期间,辐射监测仪应保持开机监测状态,以及时发现照射异常或不能正常终止等事故;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监测操作者所在位置,确定探伤机已停止工作。

5.落实探伤机现场探伤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安全。

6.落实X射线探伤机使用登记台账,加强探伤机暂存曝光室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盗;探伤机不能当天返回曝光室时,在探伤现场单独上锁暂存并派工作人员24h看守。

(五)定期对配备的巡检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进行测试、检定,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六)加强废放射源及废显(定)影液、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管理,按要求张贴危废标志;危废应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七)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对公司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 (略) 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同时报送县(市、区)环保部门。

(九)根据《 (略)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 (略) 开展现场探伤作业时,须提前五日 (略) 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在作业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18日我局拟对下列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搬迁2套、新增1套X射线检测系统项目

高新区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山东 (略)

将原位于北区3号厂房二层净化间内的microme|x neo160型X射线检测系统搬迁至北区1#厂房二层净化间内北侧中部,将原位于北区1号厂房二层净化间内的XTV160型X射线检测系统搬迁至北区2#厂房一层工作间内东侧中部,同时新购置1套microme|x neo180型X射线检测系统,安装于北区3#厂房二层净化间内北侧中部。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项目规模、地点、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进行建设,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建立、落实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已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小组与办公室,承担公司的辐射安全环保工作;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制定完善X射线探伤机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检测计划、探伤作业区划分等制度,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三)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相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辐射工作人员应全部配备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

工作时,工作人员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规定的标准限值。

(四)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探伤装置须严格执行《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要求,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准直器等的性能。

2.现场探伤作业具有不确定性,当场所、探件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划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在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3.做好现场探伤场地人员清理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控制区和监督区。

4.现场探伤工作期间,辐射监测仪应保持开机监测状态,以及时发现照射异常或不能正常终止等事故;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监测操作者所在位置,确定探伤机已停止工作。

5.落实探伤机现场探伤工作流程,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安全。

6.落实X射线探伤机使用登记台账,加强探伤机暂存曝光室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盗;探伤机不能当天返回曝光室时,在探伤现场单独上锁暂存并派工作人员24h看守。

(五)定期对配备的巡检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进行测试、检定,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六)加强废放射源及废显(定)影液、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管理,按要求张贴危废标志;危废应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七)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对公司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 (略) 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同时报送县(市、区)环保部门。

(九)根据《 (略)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 (略) 开展现场探伤作业时,须提前五日 (略) 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在作业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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