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普林斯淮安新材料有限公司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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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普林斯淮安新材料有限公司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2月1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Email:*@*63.com。

通讯地址: (略) 翔宇中 (略) 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化工片区台玻大道和实联大道交汇处

普林斯(淮安) (略)

新建生产车间(含3个预留车间)、包装车间并配套建设仓储、质检、办公、环保等公辅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4个生产车间、1个包装车间、6个仓库及其它所有的公辅设施;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个生产车间,其它均依托一期。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3-氯-2-羟基*烷磺酸钠1000吨、18-冠-6产品300吨、15-冠-5产品200吨、三苯基苄基氯化鏻300吨、三苯基*基溴化鏻300吨、三苯基*基溴化鏻300吨、四*基溴化铵600吨、四*基溴化铵600吨、三*基*基氯化铵500吨、苄索氯铵300吨、聚噻氯铵500吨、四*基硫酸氢铵400吨、氟代碳酸*烯酯1500吨、二氧六环3000吨、二氧五环3000吨、四氢吡喃500吨、副产盐酸4000吨、副产亚硫酸钠3600吨的生产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5月5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3年10月9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公司在江苏 (略) 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20日在淮安日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及项目所在地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月25日,建设单位在江苏 (略) 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各1个。高浓高盐废水经“蒸发析盐”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与高浓废水(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一同进污水站物化工段处理(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电催化氧化),物化工段出水再与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质检楼废水、地面清拖废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同进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一级A/O+二级缺氧+MBR)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共设置9根排气筒。

一车间苄索氯铵生产线烷基化反应、分水、减压蒸馏、二次蒸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一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其他工段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磺化反应、结晶、离心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18-冠醚-6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二氯二*醚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二车间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三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三苯基苄基氯化鏻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车间进料区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其他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五车间15-冠醚-5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氧五环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离心、干燥、一次离心母液蒸馏、一次离心母液结晶、离心、二次离心母液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五车间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含卤有机废气及四*基溴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储罐区、车间罐组有机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

一车间:18-冠醚-6、苄索氯铵、聚噻氯铵生产线中的投料、溶剂配置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2#)排放。

三车间:氟代碳酸*烯酯生产线的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排放。

四车间:四*基硫酸氢铵、三苯基苄基氯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四*基溴化铵生产线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五车间:15-冠醚-5、二氧五环、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四*基溴化铵、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

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碱吸收、结晶、离心、冷凝废气、无机罐组呼吸废气、车间盐酸、氯化亚砜中间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填料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7#)排放。

质检楼废气经通风橱整体换风收集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8#)排放。

导热炉燃烧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9#)排放。

工艺废气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颗粒物、RTO焚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氯*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导热炉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烷、*腈、非*烷总烃、*醇、DMF、*酸*酯、环氧氯*烷、氯*烷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液、蒸馏釜残、滤渣、反应釜残、废母液、废脱附液、废树脂、废包装袋/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盐、质检楼废液、废导热油、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粉尘、废滤筒、废滤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分子筛,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盐酸需满足《副产盐酸》(HG/T 3783-2021)中Ⅱ类盐酸要求、亚硫酸钠需满足《工业无水亚硫酸钠》(HG/T 2967-2010)合格品要求,同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的前提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本项目产生的氯化钾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高浓废水池、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储罐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2月1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Email:*@*63.com。

通讯地址: (略) 翔宇中 (略) 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化工片区台玻大道和实联大道交汇处

普林斯(淮安) (略)

新建生产车间(含3个预留车间)、包装车间并配套建设仓储、质检、办公、环保等公辅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4个生产车间、1个包装车间、6个仓库及其它所有的公辅设施;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个生产车间,其它均依托一期。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3-氯-2-羟基*烷磺酸钠1000吨、18-冠-6产品300吨、15-冠-5产品200吨、三苯基苄基氯化鏻300吨、三苯基*基溴化鏻300吨、三苯基*基溴化鏻300吨、四*基溴化铵600吨、四*基溴化铵600吨、三*基*基氯化铵500吨、苄索氯铵300吨、聚噻氯铵500吨、四*基硫酸氢铵400吨、氟代碳酸*烯酯1500吨、二氧六环3000吨、二氧五环3000吨、四氢吡喃500吨、副产盐酸4000吨、副产亚硫酸钠3600吨的生产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5月5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3年10月9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公司在江苏 (略) 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20日在淮安日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及项目所在地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月25日,建设单位在江苏 (略) 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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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各1个。高浓高盐废水经“蒸发析盐”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与高浓废水(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一同进污水站物化工段处理(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电催化氧化),物化工段出水再与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质检楼废水、地面清拖废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同进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一级A/O+二级缺氧+MBR)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共设置9根排气筒。

一车间苄索氯铵生产线烷基化反应、分水、减压蒸馏、二次蒸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一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其他工段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磺化反应、结晶、离心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18-冠醚-6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二氯二*醚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二车间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三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三苯基苄基氯化鏻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车间进料区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其他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五车间15-冠醚-5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氧五环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离心、干燥、一次离心母液蒸馏、一次离心母液结晶、离心、二次离心母液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五车间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含卤有机废气及四*基溴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储罐区、车间罐组有机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

一车间:18-冠醚-6、苄索氯铵、聚噻氯铵生产线中的投料、溶剂配置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2#)排放。

三车间:氟代碳酸*烯酯生产线的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排放。

四车间:四*基硫酸氢铵、三苯基苄基氯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四*基溴化铵生产线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五车间:15-冠醚-5、二氧五环、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四*基溴化铵、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

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碱吸收、结晶、离心、冷凝废气、无机罐组呼吸废气、车间盐酸、氯化亚砜中间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填料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7#)排放。

质检楼废气经通风橱整体换风收集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8#)排放。

导热炉燃烧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9#)排放。

工艺废气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颗粒物、RTO焚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氯*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导热炉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烷、*腈、非*烷总烃、*醇、DMF、*酸*酯、环氧氯*烷、氯*烷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液、蒸馏釜残、滤渣、反应釜残、废母液、废脱附液、废树脂、废包装袋/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盐、质检楼废液、废导热油、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粉尘、废滤筒、废滤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分子筛,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盐酸需满足《副产盐酸》(HG/T 3783-2021)中Ⅱ类盐酸要求、亚硫酸钠需满足《工业无水亚硫酸钠》(HG/T 2967-2010)合格品要求,同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的前提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本项目产生的氯化钾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高浓废水池、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储罐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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