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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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东亿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东 (略) 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2月 18日至 2024年02月2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 (略) 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石滩镇沙庄木棉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塑料加工处理,年产规模为改性塑料粒50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但不在项目就餐。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清洗、破碎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用水标准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水质净化厂。
(二)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酚类,二氯*烷、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及表 1 中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东 (略) 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2月 18日至 2024年02月2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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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 (略) 年产5000吨高分子新材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石滩镇沙庄木棉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塑料加工处理,年产规模为改性塑料粒50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但不在项目就餐。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清洗、破碎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用水标准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水质净化厂。
(二)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酚类,二氯*烷、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及表 1 中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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