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缸厂路29号1号楼2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清溪镇缸厂路29号1号楼202室(北纬22°50"11.619",东经114°11"51.359"),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PE袋)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PE袋)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PE袋10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二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吹膜、封口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有机废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东南、西南、西北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预测值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边角料经 (略) 处理;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油墨罐、废抹布、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2-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4〕192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缸厂路29号1号楼2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清溪镇缸厂路29号1号楼202室(北纬22°50"11.619",东经114°11"51.359"),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PE袋)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PE袋)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PE袋10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二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吹膜、封口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吹膜、封口、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有机废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东南、西南、西北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预测值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边角料经 (略) 处理;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油墨罐、废抹布、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2-1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乾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4〕192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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