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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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 (略) 惠城区汝湖镇金石四路8号惠州千花洲度假酒店组织召开了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反映的主要观点、会上会后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听证会后提交的材料,我局对听证会反映的意见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核实后,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选线设计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选线设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不符,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改道或建设下沉隧道,对于建设下沉隧道的论证方案应由小区居民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取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同时,项目选线唯一性的论证材料以及其他修建方案的论证材料,应当依法公开。按照《 (略) “丰”字交通主框架总体布局规划》,项 (略) 快速路,而非高速公路,惠霞高速汤泉段高速高架桥还预留了轨道交通高架桥,项目选线不合理。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选线设计合法性的意见:本项目已纳入《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 (略)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且并未超出规划廊道用地红线范围;已依法取得《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3号)等许可手续,项目选线设计合法。

(二)关于选线论证材料公开的意见:在听证会上,我局已按照环评许可听证程序依法出示了项目环评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包括《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等行政许可文件。如公众需获取上述行政许可及相关报批材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途径获取。

(三)关于取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粤自然资预函(委)〔2021〕19号),本项目规划路线与广惠高速、体育路、惠河高速交叉处均规划设置了互通立交。白石枢纽立交、汤泉枢纽立交以及体育路立交等已依法取得《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1〕808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和各阶段评审意见及批复。

(四)关于不予建设高速公路的意见:不予采纳。2020年 (略) 人大常委会审定的《 (略) “丰”字交通主框架总体布局规划》明确,南北交通轴线按照复合廊道规划(包含高快速路、轨道等交通功能);2020年 (略) 人民政府 (略) 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的《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明确,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位于南北交通轴线复合廊道。2021年 (略) 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1〕808号)明确,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是《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第24联加密联络线。

(五)关于采用下沉隧道的意见:不予采纳。 (略) 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五队编制的《关于惠州1号公路经白石渠段地质情况说明及相关建议》,本项目与白石渠共廊并行,白石渠为排洪渠,汛期水位坡降大,洪位陡增,若高速公路采用下沉方案,运营期间白石渠一旦溃堤,汹涌洪流倒灌到高速下沉隧道,其中车辆难以逃生,势必给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带来极大损失。从隧址地质来看,本项目白石渠段基本沿惠州断裂北段布线,断裂带对于下沉隧道、支护将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根据勘察资料,该处地层主要为淤泥质粉质黏土,侧壁稳定性差,开挖施工容易存在流沙、管涌等情况,对下沉隧道建设也极为不利。该路段地层赋水性好,开挖抽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表局部沉降,进一步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且下沉隧道远期施工、运营阶段的震动将对楼盘地基产生扰动,对周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关于不予采用下沉隧道、不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不予建设高速公路及远期规划轨道交通等方面意见的回应,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

二、有关项目与沿线周边小区距离过近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距离沿线周边小区过近,不符合《 (略) 公路条例》等规定;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计算有误,应采用公路用地边缘而不是桥梁投影边线计算与沿线小区距离;项目用地、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侵占金裕星河丹堤二期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违反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涉及沿线相关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数据,系由有勘察设计资质机构结合实测地形图及设计图纸整合的测绘图测算得出,相关距离测算准确、不存在数据不实问题。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并不违反公路安全保护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桥梁投影边线不能认定为交通干线边界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年)》,“交通干线边界线”系指:城市道路、公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和高速公路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 (略) 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本项目途经沿线小区范围主线均采用高架桥方案,适用“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作为交通干线边界线并无不当。

(三)关于是否占用沿线小区用地的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项目占用金裕星河丹堤二期产权证号粤(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和粤(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共计7440m2国有建设用地。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三、有关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环评编制单位曾因环评质量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具备环评编制技术能力;质疑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编制环评文件。项目环评文件声环境敏感点调查不准确,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不合理,采用的噪声预测方法不正确、噪声预测值虚假,交通量数据亦同样不合理。此外,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前后并不一致,在降噪措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环评文件却认为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弄虚作假。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编制单位不具备技术能力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为海南 (略) ,该公司已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编制主持人赵雪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000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要求。同时,该公司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可以作为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

(二)关于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意见:不予采纳。经核,主要编制人员陈志高为海南 (略) 的全职人员且有实际参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关于现状噪声监测数据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受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后,编制单位海南 (略) 委托中山大 (略) 检测中心开展噪声检测,该检测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资质,噪声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方法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C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关于噪声预测方法及预测值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中噪声预测值系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附录B.2公路(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型建模预测获得,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8.4 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见附录A和附录B,一般应该按照附录A和附录B给出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的要求。

(五)关于交通量数据不准确的意见:不予采纳。交通量数据来源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中的交通量统计结果。该初步设计文件已于2022年8月依法取得《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

(六)关于部分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的2017年审批版金裕星河丹堤总平图,原三期规划的建筑物距离道路边线最近32m,即听证代表所述金裕星河丹堤二期C区南侧空地。为规范表述,项目环评文件将声环境保护目标涉及原三期规划范围的名称由“金裕星河丹堤三期”表述为“金裕星河丹堤(规划未建)”,不存在数据不实问题。同时,也不存在将“高尔夫球场”标注为“汤泉森林公园”等环评内容弄虚作假的问题。

(七)关于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内容变动的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由我局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及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环评文件修改稿。项目环评文件修改稿强化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附录B.2公路(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型进行了模拟预测,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噪声预测结果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的要求。

四、有关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建设运营后执行“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仍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不合法。声屏障设置不合理,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不够,应取消立交收费站并采用全线全封闭声屏障措施;框架式封闭声屏障顶开口、侧开口,让隔音效果流于形式,更是形成了“狭管效应”。同时全封闭声屏障造价类比其他高速过低,应选用最优降噪隔音材料。拟采取的降噪措施不能使噪声达标,且在小区居民不同意安装隔声窗进行降噪的情况下,沿线敏感点噪声超标将更加严重。项目建设运营后,小型车限速、中型车和大型车应合理限速,小型车应限速80km/h、中型车和大型车应限速60km/h。此外,由于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及噪声严重超标风险防范措施。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第四条“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规定,本项目的控制目标符合审批原则。

(二)关于优化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设置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项目结合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高速公路边界的距离、高差、长度,以及社会噪声源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运营安全影响、降噪效果等综合考虑,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拟采取全封闭/半封闭+倒L型+直立式+立弧式+折板式声屏障综合降噪方案,同时辅以降噪路面、降噪伸缩缝、分车型限速管理等综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项目自身噪声贡献值,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符合审批原则。因此,本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关于优化声屏障材料选取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单位将选取国内先进材料作为声屏障材料。

(四)关于不同意安装隔声窗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项目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将右幅半封闭式声屏障的应急车道顶部开口封闭、加高立弧式声屏障、将部分立弧式声屏障改为倒L型声屏障、全路段采用降噪路面等系列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噪声预测结果显示,项目投入运营后满足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可不安装隔声窗。

(五)关于各种车型限速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及《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项目相关路段设计时速均为100km/h。为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对中大型车限速80km/h。

(六)关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将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

五、有关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及振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采取全封闭和L型降噪措施后,灰尘等污染将从声屏障缺口排出,产生大气环境污染;高架高速公路距离小区过近,产生环境振动污染并影响居民视觉景观。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完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项目环评文件对施工期、运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建设单位按照听证会代表意见已进一步细化施工期及营运期扬尘防治措施。

(二)关于振动控制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等均未将振动列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亦无相应的技术评价导则。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本项目采用梳齿板加强型降噪伸缩缝、优选国内先进隔声屏材料等措施以减轻振动影响。

(三)关于视觉景观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对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进行了定义,对于视觉景观,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将视觉景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也未制定相关的评价技术导则。为优化视觉景观,建设单位拟在有条件道路两侧栽种高乔木。

六、有关项目公众参与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公众参与违反法律规定,项目环评文件及公众参与说明未提供有张贴公告的证据材料;已开展公众参与程序不合法,公众参与情况未反馈小区居民。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项目环评文件编制阶段,建设单 (略) (略) 网站、《惠州日报》以及沿线小区公告栏等易于知悉的方式进行信息公示及公众参与;在该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文件中已提供有张贴公示照片,并对公众质疑问题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程序及方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要求。

七、有关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肯恩化妆品工业园内、中海锦辰花园小区对面均存在违法施工问题。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建设项目开工指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经核,本项目不存在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八、有关项目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许可听证会议地点不是在审批部门办公场所,并对听证纪律提出异议;听证代表没有在会前收到证据材料,听证会出示的项目环评文件落款日期与网上公示版本不一致,应延期或中止听证。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文件版本不一致及应延期或中止听证的意见:我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环评文件后,已依法将项目环评文件在“ (略)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挂网公示。在听证会前,我局公开发布的《 (略)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听证代表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已按照环评许可听证程序依法出示了项目环评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等证据材料。听证会各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延期或中止听证的情形。

(二)关于听证组织及听证纪律的意见:我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相关听证公告、听证通知已依法在“ (略)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挂网公示,听证会议组织及听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了确保听证会的规范有序,听证会前向各听证参加人宣读了听证纪律。此外,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局 (略) 惠阳公证处对本次听证会全过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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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 (略) 惠城区汝湖镇金石四路8号惠州千花洲度假酒店组织召开了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反映的主要观点、会上会后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听证会后提交的材料,我局对听证会反映的意见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核实后,现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选线设计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选线设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不符,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改道或建设下沉隧道,对于建设下沉隧道的论证方案应由小区居民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取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同时,项目选线唯一性的论证材料以及其他修建方案的论证材料,应当依法公开。按照《 (略) “丰”字交通主框架总体布局规划》,项 (略) 快速路,而非高速公路,惠霞高速汤泉段高速高架桥还预留了轨道交通高架桥,项目选线不合理。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选线设计合法性的意见:本项目已纳入《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 (略)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且并未超出规划廊道用地红线范围;已依法取得《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3号)等许可手续,项目选线设计合法。

(二)关于选线论证材料公开的意见:在听证会上,我局已按照环评许可听证程序依法出示了项目环评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包括《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等行政许可文件。如公众需获取上述行政许可及相关报批材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途径获取。

(三)关于取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惠霞(惠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粤自然资预函(委)〔2021〕19号),本项目规划路线与广惠高速、体育路、惠河高速交叉处均规划设置了互通立交。白石枢纽立交、汤泉枢纽立交以及体育路立交等已依法取得《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1〕808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和各阶段评审意见及批复。

(四)关于不予建设高速公路的意见:不予采纳。2020年 (略) 人大常委会审定的《 (略) “丰”字交通主框架总体布局规划》明确,南北交通轴线按照复合廊道规划(包含高快速路、轨道等交通功能);2020年 (略) 人民政府 (略) 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的《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明确,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位于南北交通轴线复合廊道。2021年 (略) 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1〕808号)明确,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是《 (略) 高速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第24联加密联络线。

(五)关于采用下沉隧道的意见:不予采纳。 (略) 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五队编制的《关于惠州1号公路经白石渠段地质情况说明及相关建议》,本项目与白石渠共廊并行,白石渠为排洪渠,汛期水位坡降大,洪位陡增,若高速公路采用下沉方案,运营期间白石渠一旦溃堤,汹涌洪流倒灌到高速下沉隧道,其中车辆难以逃生,势必给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带来极大损失。从隧址地质来看,本项目白石渠段基本沿惠州断裂北段布线,断裂带对于下沉隧道、支护将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根据勘察资料,该处地层主要为淤泥质粉质黏土,侧壁稳定性差,开挖施工容易存在流沙、管涌等情况,对下沉隧道建设也极为不利。该路段地层赋水性好,开挖抽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表局部沉降,进一步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且下沉隧道远期施工、运营阶段的震动将对楼盘地基产生扰动,对周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关于不予采用下沉隧道、不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不予建设高速公路及远期规划轨道交通等方面意见的回应,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

二、有关项目与沿线周边小区距离过近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距离沿线周边小区过近,不符合《 (略) 公路条例》等规定;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计算有误,应采用公路用地边缘而不是桥梁投影边线计算与沿线小区距离;项目用地、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侵占金裕星河丹堤二期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违反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涉及沿线相关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数据,系由有勘察设计资质机构结合实测地形图及设计图纸整合的测绘图测算得出,相关距离测算准确、不存在数据不实问题。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沿线小区与本项目位置距离并不违反公路安全保护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桥梁投影边线不能认定为交通干线边界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年)》,“交通干线边界线”系指:城市道路、公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和高速公路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 (略) 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本项目途经沿线小区范围主线均采用高架桥方案,适用“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作为交通干线边界线并无不当。

(三)关于是否占用沿线小区用地的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项目占用金裕星河丹堤二期产权证号粤(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和粤(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宗地共计7440m2国有建设用地。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三、有关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环评编制单位曾因环评质量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具备环评编制技术能力;质疑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编制环评文件。项目环评文件声环境敏感点调查不准确,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不合理,采用的噪声预测方法不正确、噪声预测值虚假,交通量数据亦同样不合理。此外,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前后并不一致,在降噪措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环评文件却认为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弄虚作假。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编制单位不具备技术能力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为海南 (略) ,该公司已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编制主持人赵雪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000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编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要求。同时,该公司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可以作为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

(二)关于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意见:不予采纳。经核,主要编制人员陈志高为海南 (略) 的全职人员且有实际参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关于现状噪声监测数据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受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后,编制单位海南 (略) 委托中山大 (略) 检测中心开展噪声检测,该检测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资质,噪声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方法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C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关于噪声预测方法及预测值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中噪声预测值系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附录B.2公路(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型建模预测获得,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8.4 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见附录A和附录B,一般应该按照附录A和附录B给出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的要求。

(五)关于交通量数据不准确的意见:不予采纳。交通量数据来源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中的交通量统计结果。该初步设计文件已于2022年8月依法取得《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

(六)关于部分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的2017年审批版金裕星河丹堤总平图,原三期规划的建筑物距离道路边线最近32m,即听证代表所述金裕星河丹堤二期C区南侧空地。为规范表述,项目环评文件将声环境保护目标涉及原三期规划范围的名称由“金裕星河丹堤三期”表述为“金裕星河丹堤(规划未建)”,不存在数据不实问题。同时,也不存在将“高尔夫球场”标注为“汤泉森林公园”等环评内容弄虚作假的问题。

(七)关于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内容变动的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由我局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及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环评文件修改稿。项目环评文件修改稿强化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附录B.2公路(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型进行了模拟预测,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噪声预测结果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的要求。

四、有关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建设运营后执行“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仍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不合法。声屏障设置不合理,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不够,应取消立交收费站并采用全线全封闭声屏障措施;框架式封闭声屏障顶开口、侧开口,让隔音效果流于形式,更是形成了“狭管效应”。同时全封闭声屏障造价类比其他高速过低,应选用最优降噪隔音材料。拟采取的降噪措施不能使噪声达标,且在小区居民不同意安装隔声窗进行降噪的情况下,沿线敏感点噪声超标将更加严重。项目建设运营后,小型车限速、中型车和大型车应合理限速,小型车应限速80km/h、中型车和大型车应限速60km/h。此外,由于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及噪声严重超标风险防范措施。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第四条“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规定,本项目的控制目标符合审批原则。

(二)关于优化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设置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项目结合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高速公路边界的距离、高差、长度,以及社会噪声源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运营安全影响、降噪效果等综合考虑,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拟采取全封闭/半封闭+倒L型+直立式+立弧式+折板式声屏障综合降噪方案,同时辅以降噪路面、降噪伸缩缝、分车型限速管理等综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项目自身噪声贡献值,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符合审批原则。因此,本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关于优化声屏障材料选取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单位将选取国内先进材料作为声屏障材料。

(四)关于不同意安装隔声窗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项目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将右幅半封闭式声屏障的应急车道顶部开口封闭、加高立弧式声屏障、将部分立弧式声屏障改为倒L型声屏障、全路段采用降噪路面等系列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噪声预测结果显示,项目投入运营后满足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可不安装隔声窗。

(五)关于各种车型限速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及《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项目相关路段设计时速均为100km/h。为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对中大型车限速80km/h。

(六)关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将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

五、有关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及振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采取全封闭和L型降噪措施后,灰尘等污染将从声屏障缺口排出,产生大气环境污染;高架高速公路距离小区过近,产生环境振动污染并影响居民视觉景观。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完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项目环评文件对施工期、运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建设单位按照听证会代表意见已进一步细化施工期及营运期扬尘防治措施。

(二)关于振动控制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等均未将振动列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亦无相应的技术评价导则。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本项目采用梳齿板加强型降噪伸缩缝、优选国内先进隔声屏材料等措施以减轻振动影响。

(三)关于视觉景观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对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进行了定义,对于视觉景观,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将视觉景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也未制定相关的评价技术导则。为优化视觉景观,建设单位拟在有条件道路两侧栽种高乔木。

六、有关项目公众参与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公众参与违反法律规定,项目环评文件及公众参与说明未提供有张贴公告的证据材料;已开展公众参与程序不合法,公众参与情况未反馈小区居民。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项目环评文件编制阶段,建设单 (略) (略) 网站、《惠州日报》以及沿线小区公告栏等易于知悉的方式进行信息公示及公众参与;在该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文件中已提供有张贴公示照片,并对公众质疑问题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程序及方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要求。

七、有关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肯恩化妆品工业园内、中海锦辰花园小区对面均存在违法施工问题。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建设项目开工指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经核,本项目不存在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八、有关项目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许可听证会议地点不是在审批部门办公场所,并对听证纪律提出异议;听证代表没有在会前收到证据材料,听证会出示的项目环评文件落款日期与网上公示版本不一致,应延期或中止听证。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文件版本不一致及应延期或中止听证的意见:我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环评文件后,已依法将项目环评文件在“ (略)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挂网公示。在听证会前,我局公开发布的《 (略)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听证代表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已按照环评许可听证程序依法出示了项目环评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等证据材料。听证会各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延期或中止听证的情形。

(二)关于听证组织及听证纪律的意见:我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相关听证公告、听证通知已依法在“ (略)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挂网公示,听证会议组织及听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了确保听证会的规范有序,听证会前向各听证参加人宣读了听证纪律。此外,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局 (略) 惠阳公证处对本次听证会全过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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