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启生物和贝源生物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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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启生物和贝源生物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永 (略)
公示时间:2024-02-23
受理时间:2024-01-3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1)施工扬尘:对施工扬尘采取及时清除建筑装修垃圾、做好洒水抑尘、要关闭门窗施工等措施降低扬尘浓度。(2)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办公楼污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永丰再生水厂。(3)施工噪声:装修施工在封闭的室内进行,封闭的室内隔音量在20-30dB(A)。(4)施工固废:废弃的装修材料和包装材料应分类收集,可利用的如包装纸、箱等集中 (略) ,其它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随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2、运营期(1)废水:拟建项目排放的纯化水制备废水、蒸汽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含生物活性废水经灭活后不具有生物活性,再和其它实验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化粪池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永丰再生水厂处理。(2)地下水及土壤:对污水管道、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及阀门采用优质产品,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防渗,其他区域防渗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进行防渗,同时定期对厂区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3)噪声:拟建项目设备在选型时采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并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4)固废:废包装材料(外包)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纯化水机、二氧化碳系统、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空调机组产生的袋式过滤器废滤芯由设备供应商负责更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张栋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科 (略) 资源环境研究所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丰永 (略)
公示时间:2024-02-23
受理时间:2024-01-3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1)施工扬尘:对施工扬尘采取及时清除建筑装修垃圾、做好洒水抑尘、要关闭门窗施工等措施降低扬尘浓度。(2)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办公楼污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永丰再生水厂。(3)施工噪声:装修施工在封闭的室内进行,封闭的室内隔音量在20-30dB(A)。(4)施工固废:废弃的装修材料和包装材料应分类收集,可利用的如包装纸、箱等集中 (略) ,其它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随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2、运营期(1)废水:拟建项目排放的纯化水制备废水、蒸汽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含生物活性废水经灭活后不具有生物活性,再和其它实验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化粪池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进入永丰再生水厂处理。(2)地下水及土壤:对污水管道、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及阀门采用优质产品,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防渗,其他区域防渗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进行防渗,同时定期对厂区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3)噪声:拟建项目设备在选型时采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并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4)固废:废包装材料(外包)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纯化水机、二氧化碳系统、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空调机组产生的袋式过滤器废滤芯由设备供应商负责更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张栋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科 (略) 资源环境研究所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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