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名称 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2024-0006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2-07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4〕7号

(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由江苏联晟 (略) 编制的《宿迁港中心港区*运河作业区*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公用码头, (略) 宿豫区*集街道,拟利用宿连航道左岸(西岸)、325 省道桥上游 200m~1028m之间的港口岸线,占用自然岸线总长度 930m。码头占用岸线起点坐标为东经118.*,北纬 33.*,向南到占用岸线终点坐标为东经 118.*,北纬33.*,采用 2 个挖入式港池布置形式,布置 21 个 2000 吨级装卸泊位(多用途泊位 4 个、件杂货泊位 6 个、散货泊位 11 个)和 6 个 2000 吨级待泊泊位。装卸泊位总长度 1799m,待泊泊位总长 483m,同时配套建设仓库、堆场等相关辅助设施。*域布置码头前沿工作平台、重箱堆场、空箱堆场、钢材堆场、件杂货堆场、1#散货库棚、2#散货堆场、生活建筑物等,不在码头区域单独设置加油库,所需加油依托项目附近的社会加油站。此工程设计年通过能力1389万吨,年设计吞吐量为1250万吨,主要运输货种有:煤炭、矿建材料(砂石料)、水泥、非金属矿石(硅砂、白云石、矿渣等)、钢铁、机械设备、其他件杂货(预制构件、橡胶制品、板材、玻璃等)及集装箱(地板、家具、机电设备等), 货种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审会议纪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有效减缓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三、在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以下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一并予以落实:

1.此项目与京杭大运河水系相通,应加强对京杭大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的保护,落实《报告书》中对重要生态敏感区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2.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预防减缓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优化取土方案,对地表上层的高肥力土壤腐殖质层进行剥离和保存,作为农业用地复垦、地表植被补偿恢复和景观绿化工程所需的耕植土,取土坑控制适当深度,便于取土后的农业复垦利用;通过引导排水、植被恢复等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水土流失,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设置围挡(围挡应安装喷雾(淋)装置)、防尘网、篷布等防尘设备,配备洒水车、雾炮车有效控制施工期扬尘等废气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散货作业区卸料粉尘、散货堆场粉尘和车船废气等营运期废气污染,场区内集疏运车辆装卸作业及其他装卸点应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对装卸点进行喷雾抑尘或同步开启场内洒水喷淋系统进行洒水抑尘;散装水泥等无法采取洒水喷淋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车辆驶出作业区前应在冲洗点对车轮进行冲洗,冬季做好洗车用水管网的防冻措施,确保洗车正常,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 6 级。淤泥干化场设置远离居民区,与最近的村庄居民点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抑制恶臭和扬尘。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运营期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水泥仓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9—2021)表1和表2限值,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和表3限值。

4.施工期及运营期均不得向京杭大运河排放污水。优化施工期安排,采取环境友好施工方式。施工期*域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禁止直接排入周边水体;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及船舶油污水由船舶交给港口海事部门规定的环保船接收处理。码头装卸区应有冲洗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堆场应设有径流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含尘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优先用于堆场喷淋、码头面及道路冲洗。各类冲洗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与经预处理后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一起接入高新区污水处理集中处理。运营期靠港船舶各类污染物“应收尽收”,设置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污水处理站等污水下渗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废水排放应满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5.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污染。落实施工期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船舶的管理,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a 类标准。

6.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抹布手套、废机油、废铅酸电池均属危险废物,应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7.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JT/T451-2017要求建立应急防备能力,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颗粒物≤0.045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3846.24t,COD≤10.621t、SS≤7.218t、氨氮≤0.712t、总磷≤0.087t、总氮≤0.846t、石油类≤0.068t、动植物油≤0.036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印发

名称 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2024-0006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2-07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关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陆运河作业区陆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4〕7号

(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由江苏联晟 (略) 编制的《宿迁港中心港区*运河作业区*集中心港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公用码头, (略) 宿豫区*集街道,拟利用宿连航道左岸(西岸)、325 省道桥上游 200m~1028m之间的港口岸线,占用自然岸线总长度 930m。码头占用岸线起点坐标为东经118.*,北纬 33.*,向南到占用岸线终点坐标为东经 118.*,北纬33.*,采用 2 个挖入式港池布置形式,布置 21 个 2000 吨级装卸泊位(多用途泊位 4 个、件杂货泊位 6 个、散货泊位 11 个)和 6 个 2000 吨级待泊泊位。装卸泊位总长度 1799m,待泊泊位总长 483m,同时配套建设仓库、堆场等相关辅助设施。*域布置码头前沿工作平台、重箱堆场、空箱堆场、钢材堆场、件杂货堆场、1#散货库棚、2#散货堆场、生活建筑物等,不在码头区域单独设置加油库,所需加油依托项目附近的社会加油站。此工程设计年通过能力1389万吨,年设计吞吐量为1250万吨,主要运输货种有:煤炭、矿建材料(砂石料)、水泥、非金属矿石(硅砂、白云石、矿渣等)、钢铁、机械设备、其他件杂货(预制构件、橡胶制品、板材、玻璃等)及集装箱(地板、家具、机电设备等), 货种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审会议纪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有效减缓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三、在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以下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一并予以落实:

1.此项目与京杭大运河水系相通,应加强对京杭大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的保护,落实《报告书》中对重要生态敏感区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2.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预防减缓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优化取土方案,对地表上层的高肥力土壤腐殖质层进行剥离和保存,作为农业用地复垦、地表植被补偿恢复和景观绿化工程所需的耕植土,取土坑控制适当深度,便于取土后的农业复垦利用;通过引导排水、植被恢复等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水土流失,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设置围挡(围挡应安装喷雾(淋)装置)、防尘网、篷布等防尘设备,配备洒水车、雾炮车有效控制施工期扬尘等废气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散货作业区卸料粉尘、散货堆场粉尘和车船废气等营运期废气污染,场区内集疏运车辆装卸作业及其他装卸点应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对装卸点进行喷雾抑尘或同步开启场内洒水喷淋系统进行洒水抑尘;散装水泥等无法采取洒水喷淋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车辆驶出作业区前应在冲洗点对车轮进行冲洗,冬季做好洗车用水管网的防冻措施,确保洗车正常,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 6 级。淤泥干化场设置远离居民区,与最近的村庄居民点的距离不小于100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抑制恶臭和扬尘。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运营期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水泥仓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9—2021)表1和表2限值,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1)表1和表3限值。

4.施工期及运营期均不得向京杭大运河排放污水。优化施工期安排,采取环境友好施工方式。施工期*域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禁止直接排入周边水体;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及船舶油污水由船舶交给港口海事部门规定的环保船接收处理。码头装卸区应有冲洗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堆场应设有径流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含尘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优先用于堆场喷淋、码头面及道路冲洗。各类冲洗水、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与经预处理后的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一起接入高新区污水处理集中处理。运营期靠港船舶各类污染物“应收尽收”,设置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污水处理站等污水下渗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废水排放应满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5.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污染。落实施工期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船舶的管理,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a 类标准。

6.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抹布手套、废机油、废铅酸电池均属危险废物,应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7.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JT/T451-2017要求建立应急防备能力,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颗粒物≤0.045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3846.24t,COD≤10.621t、SS≤7.218t、氨氮≤0.712t、总磷≤0.087t、总氮≤0.846t、石油类≤0.068t、动植物油≤0.036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印发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