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加工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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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加工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华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瑞鑫 (略) 编制的《宁夏华 (略) 年加工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1-*-04-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天信银 (略) 院内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5200m2,主要购置剪板机、切割机和抛丸机等设备,设计年产8000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占总投资的2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车间内自然沉降,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机处理,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剪板机、切割机和抛丸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尘灰、边角料、焊渣、废钢砂)和危险废物(漆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30m2),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华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瑞鑫 (略) 编制的《宁夏华 (略) 年加工8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1-*-04-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天信银 (略) 院内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5200m2,主要购置剪板机、切割机和抛丸机等设备,设计年产8000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占总投资的2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车间内自然沉降,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机处理,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剪板机、切割机和抛丸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尘灰、边角料、焊渣、废钢砂)和危险废物(漆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30m2),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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