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24〕03号
关于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北控(洛阳) (略) (略) 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 (略) 伊滨区洛偃快速路与大谷路交叉口向北400米,项目利用厂区内预留用地进行扩建,建设规模为5万m3/d,建成后全厂总处理规模达到10万m3/d,主要建设生物池、二沉池、沉淀池、污泥浓缩池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3990.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990.81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扩建细格栅采用不锈钢骨架阳光板密封,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管道引至现有工程1#南除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新建污泥浓缩池设置不锈钢骨架阳光板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2#北除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食堂屋顶排气筒(DA003)排放,油烟废气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08)相关标准要求。石灰筒仓粉尘经仓顶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加氯加药间加强通风,厂界盐酸酸雾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改良A2O+二沉池+混合反应沉淀池+转盘滤池+二氧化氯消毒”,出水水质应满足《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要求。尾水通过管道经入河排污口排入伊河。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应在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其贮存能力应满足本工程需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三、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若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2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伊滨区科技大厦8楼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24〕03号
关于北控(洛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北控(洛阳) (略) (略) 伊滨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 (略) 伊滨区洛偃快速路与大谷路交叉口向北400米,项目利用厂区内预留用地进行扩建,建设规模为5万m3/d,建成后全厂总处理规模达到10万m3/d,主要建设生物池、二沉池、沉淀池、污泥浓缩池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3990.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990.81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扩建细格栅采用不锈钢骨架阳光板密封,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管道引至现有工程1#南除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新建污泥浓缩池设置不锈钢骨架阳光板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2#北除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食堂屋顶排气筒(DA003)排放,油烟废气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08)相关标准要求。石灰筒仓粉尘经仓顶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加氯加药间加强通风,厂界盐酸酸雾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改良A2O+二沉池+混合反应沉淀池+转盘滤池+二氧化氯消毒”,出水水质应满足《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要求。尾水通过管道经入河排污口排入伊河。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应在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其贮存能力应满足本工程需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三、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若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2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伊滨区科技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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