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七街1号1栋7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七街1号1栋701室(北纬23°01′43.120″,东经114°07′51.880″),主要从事手机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4000m2;建筑面积为4000m2。预计年产手机壳5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镭雕、喷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漆雾(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镭雕、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2-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七街1号1栋7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湘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七街1号1栋701室(北纬23°01′43.120″,东经114°07′51.880″),主要从事手机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4000m2;建筑面积为4000m2。预计年产手机壳5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镭雕、喷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烷总烃、漆雾(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镭雕、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漆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2-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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