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长沙镇京东智慧渔业产业园项目一期自编号:1号厂房、2、3厂房,原水处理,污水处理-梅州市鸿熙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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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长沙镇京东智慧渔业产业园项目一期自编号:1号厂房、2、3厂房,原水处理,污水处理-梅州市鸿熙贸易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略) (略)
工程名称 梅江区长沙镇京东智慧渔业产业园项目(一期)(自编号:1号厂房、2、3厂房,原水处理,污水处理)
建设地址 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
建设规模 16212㎡,地下1层,地上1层 合同价格 4477.7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广东华鼎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合创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徐军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赵振勇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倪国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瑞松 总监理工程师 吴东环
合同工期 2024.03.01 ~ 2024.09.3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Z2024-06;安全监督注册号:Z2024-06;该项目建筑基底面积15400㎡;总建筑面积16212㎡,其中,1号厂房6160㎡,2、3号厂房9240㎡,原水处理420㎡,污水处理392㎡;计容建筑面积46200㎡,不计容建筑面积812㎡(为原水处理和污水处理面积)。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略)
工程名称 梅江区长沙镇京东智慧渔业产业园项目(一期)(自编号:1号厂房、2、3厂房,原水处理,污水处理)
建设地址 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
建设规模 16212㎡,地下1层,地上1层 合同价格 4477.7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广东华鼎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合创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徐军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赵振勇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倪国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瑞松 总监理工程师 吴东环
合同工期 2024.03.01 ~ 2024.09.3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Z2024-06;安全监督注册号:Z2024-06;该项目建筑基底面积15400㎡;总建筑面积16212㎡,其中,1号厂房6160㎡,2、3号厂房9240㎡,原水处理420㎡,污水处理392㎡;计容建筑面积46200㎡,不计容建筑面积812㎡(为原水处理和污水处理面积)。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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