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伸膜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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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伸膜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拉伸膜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海西路2897号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佳华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2月19日 至 2024年02月23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海西路2897号,租赁青岛育博安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200m2。项目新拉伸膜生产线2条,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包括全自动缠绕膜机2套、冷却塔2座,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PE原生颗粒194吨、增粘母粒6吨、缠绕芯20000个,建成后可年产拉伸膜200吨。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根据《报告表》结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产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建设对周围水环境无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新建)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需严格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置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二苯基*烷二异氰酸脂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限值。 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及安装消音器和隔声罩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以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车间西北角现有6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12m2一般固废暂存处,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废活性炭暂存时应密封处理,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拉伸膜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海西路2897号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佳华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2月19日 至 2024年02月23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海西路2897号,租赁青岛育博安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200m2。项目新拉伸膜生产线2条,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包括全自动缠绕膜机2套、冷却塔2座,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PE原生颗粒194吨、增粘母粒6吨、缠绕芯20000个,建成后可年产拉伸膜200吨。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根据《报告表》结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产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建设对周围水环境无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新建)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需严格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设置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二苯基*烷二异氰酸脂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限值。 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及安装消音器和隔声罩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以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车间西北角现有6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12m2一般固废暂存处,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废活性炭暂存时应密封处理,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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