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8号关于贺州市多乐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8号关于贺州市多乐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302-*-89-01-*)属新建,项目于2023年2月经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旺高工业区新农东路与富业南路交汇处西南侧A地块贺州纵港智造城第8栋第1单元和第2单元、第9栋第1单元,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4'7.323",北纬24°33'37.127",占地面积为5735m2。项目拟租用纵港智造城标准厂房,以原料矿石、白水泥、纤维素、沸石、睿石、硅藻土等为原辅料,建设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碎石→清洗→破碎→研磨→料罐→混合搅拌→包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雷蒙机3台、破碎机1台、粉磨机1台、搅拌机15台、打包机15台、清洗筛1台、压滤机1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5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由北京文华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碎石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洒水降尘;破碎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破碎后的半成品小碎石直接进入链条式提升机提升至研磨设备;磨粉和搅拌工序为全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通过内循环管道导入磨粉系统;投料和包装工序设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统一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设备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运营期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洗石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北京文华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8日印发 |
文件下载:
解读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302-*-89-01-*)属新建,项目于2023年2月经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旺高工业区新农东路与富业南路交汇处西南侧A地块贺州纵港智造城第8栋第1单元和第2单元、第9栋第1单元,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4'7.323",北纬24°33'37.127",占地面积为5735m2。项目拟租用纵港智造城标准厂房,以原料矿石、白水泥、纤维素、沸石、睿石、硅藻土等为原辅料,建设年产15万吨新型除味(保湿)功能性装饰材料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碎石→清洗→破碎→研磨→料罐→混合搅拌→包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雷蒙机3台、破碎机1台、粉磨机1台、搅拌机15台、打包机15台、清洗筛1台、压滤机1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5万元,占总投资的1.08%。
由北京文华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碎石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洒水降尘;破碎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破碎后的半成品小碎石直接进入链条式提升机提升至研磨设备;磨粉和搅拌工序为全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通过内循环管道导入磨粉系统;投料和包装工序设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统一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设备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运营期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洗石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北京文华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8日印发 |
文件下载:
解读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