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载县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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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载县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空气质量,减少黑烟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城区禁止黑烟车上路及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可视污染物(蓝烟、黑烟等),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Ⅰ级的机动车。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化石燃料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划定范围

1. 环城西路以东、环湖西路以东。

2. 建成大道以西。

3. 建成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市监局路口)以南、城东路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 (略) 场路口)以南、龙山大道以南、环城北路以南。

4. 建成大道与布城大桥交叉路口(马步乡政府路口)以北。

5.包含迎宾大道、光明大道、康乐大道、环湖南大道、龙湖路、康南路、环湖东路、福安路。

三、禁止使用区管理规定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禁止使用区内通行。

(二)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取得环保登记号码,有环保标牌;无法确定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禁止使用区。

(三)禁止使用区内自202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

(五)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实施之日,原《关于划定万载县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万府通字〔202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万载县人民政府

附件: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空气质量,减少黑烟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城区禁止黑烟车上路及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可视污染物(蓝烟、黑烟等),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Ⅰ级的机动车。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化石燃料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划定范围

1. 环城西路以东、环湖西路以东。

2. 建成大道以西。

3. 建成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市监局路口)以南、城东路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 (略) 场路口)以南、龙山大道以南、环城北路以南。

4. 建成大道与布城大桥交叉路口(马步乡政府路口)以北。

5.包含迎宾大道、光明大道、康乐大道、环湖南大道、龙湖路、康南路、环湖东路、福安路。

三、禁止使用区管理规定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禁止使用区内通行。

(二)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取得环保登记号码,有环保标牌;无法确定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禁止使用区。

(三)禁止使用区内自202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

(五)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实施之日,原《关于划定万载县城区黑烟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万府通字〔202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万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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