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壹钙业有限公司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壹钙业有限公司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 (略) 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剑谊 (略) (略) 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3—*—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产品为氧化钙、氢氧化钙,其中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8.53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7.55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冶金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B/T6060—2022)二级能耗限额要求,建议进一步优化节能工艺措施,力争达到一级能耗限额要求。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20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5605.98吨标准煤(当量值)、28355.0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1539.24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891.73吨(当量值)、4640.81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079.65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714.25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设备运行参数,加强余热回收。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窑炉、破碎机、风机、泵、变压器、空压机、空调等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 (略) 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剑谊 (略) (略) 年产量20万吨石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3—*—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产品为氧化钙、氢氧化钙,其中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8.53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7.55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冶金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B/T6060—2022)二级能耗限额要求,建议进一步优化节能工艺措施,力争达到一级能耗限额要求。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20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5605.98吨标准煤(当量值)、28355.0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1539.24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891.73吨(当量值)、4640.81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079.65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714.25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设备运行参数,加强余热回收。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窑炉、破碎机、风机、泵、变压器、空压机、空调等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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