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
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
苏自然资预〔2024〕8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
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环湖大堤堤防加培24.4280公里、改建3.7608公里,堤防新建护坡8.9940公里、重建13.7940公里,新建堤顶道路22.0110公里,重建穿堤口门建筑物27座、新建2座、恢复1座,新建避风港2座;疏挖贯通行洪供水通道12.2000公里;疏挖入湖河道(20条)38.5410公里、护岸整修46.9000公里等。项目建设对提升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保障流域供水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 (略) (略) 吴江区、吴中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38.6479公顷, (略) 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出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不 (略)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114.7056公顷,其中农用地84.4773公顷(含耕地32.1371公顷),建设用地18.9142公顷,未利用地11.3141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原用地预审批复《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57号)作废。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印发
苏自然资预〔2024〕8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
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环湖大堤堤防加培24.4280公里、改建3.7608公里,堤防新建护坡8.9940公里、重建13.7940公里,新建堤顶道路22.0110公里,重建穿堤口门建筑物27座、新建2座、恢复1座,新建避风港2座;疏挖贯通行洪供水通道12.2000公里;疏挖入湖河道(20条)38.5410公里、护岸整修46.9000公里等。项目建设对提升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保障流域供水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 (略) (略) 吴江区、吴中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38.6479公顷, (略) 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出具《 (略) 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不 (略)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114.7056公顷,其中农用地84.4773公顷(含耕地32.1371公顷),建设用地18.9142公顷,未利用地11.3141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太湖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原用地预审批复《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57号)作废。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水务局。
(略)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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