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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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果公示

一、概况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 (略)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南至明祖山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8.*°,N36.*°,占地面积16970平方米,其中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475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面积2213平方米。

二、调查结果

土壤调查结论

检测结果表明,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各土壤检测点位污染物浓度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其中氟化物、氨氮、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 (略) 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锌满足《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 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由于总磷无相关评价标准且无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筛选值,检测数值与对照点进行分析比较相差不大,无异常点位,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地下水调查结论

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pH值、嗅和味、菌落总数、硫酸盐、硝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氨氮、浑浊度、钠、锰、镍、亚硝酸盐、总大肠菌群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标准限值要求;总磷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限制要求;磷酸盐与对照点进行分析比较相差不大,无异常点位;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的检出值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IV类标准限值要求,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属于地下水质量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地块附近村庄跟小区饮用水全部由自来水厂提供,该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功能,不会对周围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总结论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土壤中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详细采样调查和后续风险评估工作

2024年2月20日

一、概况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 (略)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南至明祖山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8.*°,N36.*°,占地面积16970平方米,其中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475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面积2213平方米。

二、调查结果

土壤调查结论

检测结果表明,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各土壤检测点位污染物浓度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的筛选值,其中氟化物、氨氮、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 (略) 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锌满足《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 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由于总磷无相关评价标准且无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筛选值,检测数值与对照点进行分析比较相差不大,无异常点位,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地下水调查结论

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pH值、嗅和味、菌落总数、硫酸盐、硝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氨氮、浑浊度、钠、锰、镍、亚硝酸盐、总大肠菌群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标准限值要求;总磷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限制要求;磷酸盐与对照点进行分析比较相差不大,无异常点位;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的检出值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IV类标准限值要求,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属于地下水质量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地块附近村庄跟小区饮用水全部由自来水厂提供,该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功能,不会对周围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总结论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 (略) 益都路与益王府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土壤中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详细采样调查和后续风险评估工作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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