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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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 (略) :

申请人杨英权于2023年12月23日以“2023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杨英权在重庆 (略) 承建 (略) 盐亭县先锋路瑞地滨江工程项目12#楼工地做电梯井基础制模时不慎摔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川0723工受5号),并载明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 (略) 送达该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略) 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川0723工受5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股

联系地址: (略)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10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

附件: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4)川0723工受5号

申请人 :杨英权

受伤职工姓名 :杨英权

身份证号码 :*839

用人单位 :重庆 (略)

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杨英权提交的关于杨英权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

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4年2月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受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重庆 (略) :

申请人杨英权于2023年12月23日以“2023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杨英权在重庆 (略) 承建 (略) 盐亭县先锋路瑞地滨江工程项目12#楼工地做电梯井基础制模时不慎摔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川0723工受5号),并载明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 (略) 送达该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略) 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川0723工受5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股

联系地址: (略)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10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0816-*

附件: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4)川0723工受5号

申请人 :杨英权

受伤职工姓名 :杨英权

身份证号码 :*839

用人单位 :重庆 (略)

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杨英权提交的关于杨英权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

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4年2月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受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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