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乙烷裂解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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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乙烷裂解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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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8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赛科 (略)
*烷裂解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赛科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赛科 (略) *烷裂解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
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南银河路 557 号赛科厂区内建设,
在维持现有*烯裂解单元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外购 48 万吨/年*
烷供*烯裂解单元,替代约 104 万吨/年石脑油。对*烯裂解单元三台
裂解炉实施*烷适应性改造,新建*烷低温罐系统及赛科界区内的配
套输送管线,增加*烷+石脑油运行工况。本次改造后,*烯裂解单
元保留已批复的全石脑油工况、轻质原料(*烷、LPG)+石脑油工
况,原料多样化涉及的裂解炉同时只能运行单一工况。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1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稀释蒸汽排污、废碱液湿式氧化
废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等有机废水进入污水回用处理场或污水
预处理场处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废水中的 pH、悬
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苯、*苯、二*苯、*苯、苯
*烯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
间接排放限值及表 3 特征因子限值要求,硫酸盐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
协议要求;冷却塔循环排污水等无机废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
纳管废水中的 pH、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应达到《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 直接排放限值,溶解
性总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废碱湿式氧化反应器放空尾气依托现有裂解炉焚烧处理,
裂解炉废气、清焦烟气通过 50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应达到《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5 及表 6 限值要求。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苯、*苯、
二*苯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表 7 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边 界 噪 声 达 到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GB
2
12348-2008)3类区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现有装置产生的焦渣、废干燥剂、废吸附
剂、废催化剂、废碱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
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6、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7、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以新带
老”措施。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3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2 月 18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
限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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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8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赛科 (略)
*烷裂解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赛科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赛科 (略) *烷裂解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
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南银河路 557 号赛科厂区内建设,
在维持现有*烯裂解单元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外购 48 万吨/年*
烷供*烯裂解单元,替代约 104 万吨/年石脑油。对*烯裂解单元三台
裂解炉实施*烷适应性改造,新建*烷低温罐系统及赛科界区内的配
套输送管线,增加*烷+石脑油运行工况。本次改造后,*烯裂解单
元保留已批复的全石脑油工况、轻质原料(*烷、LPG)+石脑油工
况,原料多样化涉及的裂解炉同时只能运行单一工况。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1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稀释蒸汽排污、废碱液湿式氧化
废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等有机废水进入污水回用处理场或污水
预处理场处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废水中的 pH、悬
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苯、*苯、二*苯、*苯、苯
*烯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
间接排放限值及表 3 特征因子限值要求,硫酸盐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
协议要求;冷却塔循环排污水等无机废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
纳管废水中的 pH、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应达到《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 直接排放限值,溶解
性总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废碱湿式氧化反应器放空尾气依托现有裂解炉焚烧处理,
裂解炉废气、清焦烟气通过 50 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苯、*苯、二*苯应达到《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5 及表 6 限值要求。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苯、*苯、
二*苯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表 7 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边 界 噪 声 达 到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GB
2
12348-2008)3类区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现有装置产生的焦渣、废干燥剂、废吸附
剂、废催化剂、废碱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
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6、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7、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以新带
老”措施。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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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2 月 18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
限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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