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沪环函〔2024〕12号)要求,为加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管控,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在产企事业单位,重点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度名单见附件1)。
(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含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
(四)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是否按年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是否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4.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是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是否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是否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5.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6.退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
1.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3.是否存在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等的行为;
4.是否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
5.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否对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进行防渗漏检测。
(三)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中心)
1.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采取了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了修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和修复效果进行了评估、实施了后期管理;
3.是否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4.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5.是否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建设单位
是否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五)从业单位
1.是否有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出具虚假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
3.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
4.实施风险管控的,是否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行为;
6.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管理、施工信息公告、视频监控和数据传送、台账报送等。
三、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与总结;督促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在土地流转等环节审核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对从业单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对从业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附件6、8、9、10。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做好1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家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1家退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现场检查,填写附件2、3;结合监察计划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附件4、5;检查新建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填写附件7。
区环境监测站:配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和执法大队的现场检查,并负责监测取证、出具监测报告等技术支撑工作。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附件4、5。
各相关单位: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为期9个月(2024年2月—2024年10月)。
1.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2月-3月,区生态环境局对照专项检查任务要求制定检查名单及实施计划,并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及相关单位。
2.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4-9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和执法大队要全面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完成其他企事业的现场检查。
3.工作总结阶段。2024年10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略) 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树立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理,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报送。每月20日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将附件2、3、4、5、7,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将附件4、5及当月专项执法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反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 管晓静
电话:*
附件:1.2023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场检查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4.企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检查表
5.企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6.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7.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8.从业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9.污染地块调查和治理修复现场检查表
10.污染地块调查和治理修复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沪环函〔2024〕12号)要求,为加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管控,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在产企事业单位,重点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度名单见附件1)。
(二)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含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
(四)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是否按年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是否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4.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是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是否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是否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5.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6.退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
1.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3.是否存在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等的行为;
4.是否存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
5.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否对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进行防渗漏检测。
(三)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中心)
1.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采取了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了修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和修复效果进行了评估、实施了后期管理;
3.是否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4.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5.是否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建设单位
是否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五)从业单位
1.是否有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出具虚假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
3.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
4.实施风险管控的,是否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行为;
6.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管理、施工信息公告、视频监控和数据传送、台账报送等。
三、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与总结;督促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在土地流转等环节审核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对从业单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青浦区环境监测站对从业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附件6、8、9、10。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做好1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1家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1家退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现场检查,填写附件2、3;结合监察计划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附件4、5;检查新建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填写附件7。
区环境监测站:配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和执法大队的现场检查,并负责监测取证、出具监测报告等技术支撑工作。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附件4、5。
各相关单位: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为期9个月(2024年2月—2024年10月)。
1.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2月-3月,区生态环境局对照专项检查任务要求制定检查名单及实施计划,并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及相关单位。
2.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4-9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和执法大队要全面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完成其他企事业的现场检查。
3.工作总结阶段。2024年10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略) 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树立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理,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报送。每月20日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将附件2、3、4、5、7,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将附件4、5及当月专项执法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反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 管晓静
电话:*
附件:1.2023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场检查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4.企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检查表
5.企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6.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7.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8.从业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9.污染地块调查和治理修复现场检查表
10.污染地块调查和治理修复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