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分厂车间改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大兴分厂车间改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贵大街28、26号
公示时间:2024-02-27
受理时间:2024-02-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①新增小丸生产线的制丸、上光、干燥使用酒精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TVOC)和消毒废气(非*烷总烃、TVOC)依托原有废气治理工程“喷淋吸收+活性炭二级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原有28.2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投料等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经新建1根26.5m高排气筒DA020达标排放。②蜜丸车间新增生产线产生的生产废气(颗粒物)经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一根排气筒DA021达标排放,新增消毒废气(非*烷总烃、TVOC)经新建车间回风管道内的活性炭吸附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③粉碎车间新增8.02t/a粉料用于外售,其生产废气(颗粒物)经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排气筒DA019达标排放,用于新增小丸、蜜丸生产线使用的粉料,其粉碎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依托原有“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新增粉碎车间废水(含重金属),经车间预处理设施(混凝沉淀)处理后与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小丸车间废水、蜜丸车间废水、粉碎车间设备清洗废水(常规)、喷淋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并排污现有污水处理站(工艺:“调节-好氧-缺氧-水解”,设计处理能力720m3/d)处理后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等降噪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点,定期交由废品回收站;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北京生 (略) 处置;生活垃圾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超雄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同仁堂 (略) 制药厂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贵大街28、26号
公示时间:2024-02-27
受理时间:2024-02-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①新增小丸生产线的制丸、上光、干燥使用酒精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TVOC)和消毒废气(非*烷总烃、TVOC)依托原有废气治理工程“喷淋吸收+活性炭二级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原有28.2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投料等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经新建1根26.5m高排气筒DA020达标排放。②蜜丸车间新增生产线产生的生产废气(颗粒物)经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一根排气筒DA021达标排放,新增消毒废气(非*烷总烃、TVOC)经新建车间回风管道内的活性炭吸附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③粉碎车间新增8.02t/a粉料用于外售,其生产废气(颗粒物)经新建一套“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排气筒DA019达标排放,用于新增小丸、蜜丸生产线使用的粉料,其粉碎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依托原有“过滤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新增粉碎车间废水(含重金属),经车间预处理设施(混凝沉淀)处理后与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小丸车间废水、蜜丸车间废水、粉碎车间设备清洗废水(常规)、喷淋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并排污现有污水处理站(工艺:“调节-好氧-缺氧-水解”,设计处理能力720m3/d)处理后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等降噪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点,定期交由废品回收站;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北京生 (略) 处置;生活垃圾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刘超雄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益普希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同仁堂 (略) 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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