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道路连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道路连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桂平新材料产业园-道路连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主要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主干路经三路)起点:东经 110.*,北纬 23.*;终点:东经 110.*,北纬 2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略)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共建设 10条道路,包含1条主干路、3条次干路和6条支路,道路总长度13.66千米, (略) 主干路为经三路,城市次干路为经一路、纬一路、纬四路,城市支路为经二路、经四路、经五路、纬二路、纬三路、纬五路。主干路路幅宽度42米,设计长度 2976.011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采用四幅路断面形式;次干路路幅宽度20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采用单幅路断面形式;支路路幅宽度18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采用单幅路断面形式。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立方米,不设取土场及弃土场。
项目总投资47868.92万元,环保投资约383万元,占总投资0.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根据临时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原土地性质进行复垦或绿化。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雨季,道路周边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得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防护围挡。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料要随挖随运,工程材料及渣土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对施工场地堆放的砂、石料等要采取拦挡和覆盖措施,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现场拌合;加强车辆和设备的保养,严格控制施工机械排放的燃油烟气,减少对环境敏感点的扬尘污染。营运期须加强道路养护和清洁,维护良好的路况。
(四)落实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施工布局,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时段,加强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管理,控制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项目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避免噪声扰民。项目运营期间,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管制;在敏感点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识、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剥离表土堆存于临时堆土场,后期用于道路两侧绿化使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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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桂平新材料产业园-道路连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新材料产业园,主要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主干路经三路)起点:东经 110.*,北纬 23.*;终点:东经 110.*,北纬 2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略)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共建设 10条道路,包含1条主干路、3条次干路和6条支路,道路总长度13.66千米, (略) 主干路为经三路,城市次干路为经一路、纬一路、纬四路,城市支路为经二路、经四路、经五路、纬二路、纬三路、纬五路。主干路路幅宽度42米,设计长度 2976.011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采用四幅路断面形式;次干路路幅宽度20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采用单幅路断面形式;支路路幅宽度18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采用单幅路断面形式。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立方米,不设取土场及弃土场。
项目总投资47868.92万元,环保投资约383万元,占总投资0.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根据临时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原土地性质进行复垦或绿化。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布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雨季,道路周边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得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防护围挡。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料要随挖随运,工程材料及渣土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对施工场地堆放的砂、石料等要采取拦挡和覆盖措施,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现场拌合;加强车辆和设备的保养,严格控制施工机械排放的燃油烟气,减少对环境敏感点的扬尘污染。营运期须加强道路养护和清洁,维护良好的路况。
(四)落实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施工布局,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时段,加强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管理,控制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项目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避免噪声扰民。项目运营期间,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管制;在敏感点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识、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剥离表土堆存于临时堆土场,后期用于道路两侧绿化使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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