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4〕郊区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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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4〕郊区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郊区01号

佳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56U

地址: (略) (略) 郊区(永红)友谊路荣歌巷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席仁

我局于2023年 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5.现场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现场调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

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或异常时监测要求);

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受托人身份信息);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故障或异常自行监测要求);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基准氧含量标准);

10. (略) 关于强降雪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复印件共十三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 (略) 极端天气证明11月6日);

11.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平台截图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过高证明);

12. 关于佳 (略) 提供的因恶劣天气无法开展手工监测证据的意见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因极端天气无主观过错证据不足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02月0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郊区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 年02月0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人民币*万*仟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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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郊区01号

佳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56U

地址: (略) (略) 郊区(永红)友谊路荣歌巷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席仁

我局于2023年 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5.现场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现场调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

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或异常时监测要求);

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受托人身份信息);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故障或异常自行监测要求);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基准氧含量标准);

10. (略) 关于强降雪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复印件共十三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 (略) 极端天气证明11月6日);

11.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平台截图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5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过高证明);

12. 关于佳 (略) 提供的因恶劣天气无法开展手工监测证据的意见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因极端天气无主观过错证据不足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02月0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郊区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 年02月0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人民币*万*仟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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