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亿纺化纤有限公司聚丙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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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亿纺化纤有限公司聚丙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略)

聚*烯丝(PP)项目

汤环管字[2023]9号

2024-2-20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汤环管字[2024]9号

关于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MACTYEKX61)委托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古贤镇西外环路西169号,总投资8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10000吨聚*烯丝(PP)。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涉VOCs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汤阴 (略) 处理。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喷丝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冷却废气、油剂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挤出喷丝过程中有机废气、冷却废气、油剂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须经16个集气罩+表冷器+静电除尘(油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纺丝机、倍捻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须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喷丝板及滤网和生活垃圾,其中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喷丝板及滤网须经收集 (略) 综合利用;废油剂桶经收集后由原厂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废油剂桶、废活性炭,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三)该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5432t/a,废水COD、氨氮出厂界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28t/a、NH3-N:0.0029t/a,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72t/a、NH3-N:0.0007t/a。VOCs总 (略) (略) 关闭项目、汤阴县 (略) 关闭项目、 (略) 车间工艺废气及公用单元废气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COD、氨氮总量使用汤阴县 (略) 减排量。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2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略)

聚*烯丝(PP)项目

汤环管字[2023]9号

2024-2-20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 (略) 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汤环管字[2024]9号

关于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MACTYEKX61)委托河南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聚*烯丝(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古贤镇西外环路西169号,总投资8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10000吨聚*烯丝(PP)。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涉VOCs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汤阴 (略) 处理。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喷丝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冷却废气、油剂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挤出喷丝过程中有机废气、冷却废气、油剂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须经16个集气罩+表冷器+静电除尘(油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纺丝机、倍捻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须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喷丝板及滤网和生活垃圾,其中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废喷丝板及滤网须经收集 (略) 综合利用;废油剂桶经收集后由原厂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废油剂桶、废活性炭,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三)该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5432t/a,废水COD、氨氮出厂界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28t/a、NH3-N:0.0029t/a,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72t/a、NH3-N:0.0007t/a。VOCs总 (略) (略) 关闭项目、汤阴县 (略) 关闭项目、 (略) 车间工艺废气及公用单元废气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COD、氨氮总量使用汤阴县 (略) 减排量。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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