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昊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昊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偃环审〔2024〕1号
关于洛 (略)
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 (略) :
你单 (略) (略) 编制的《洛 (略) 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洛阳偃师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租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项目外购铝卷、铝板,建设3条UV铝卷生产线和2条UV铝板生产线,主要进行辊涂UV漆表面处理;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约61.5万元,占总投资的20.5%。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调漆、辊涂、流平、固化等工序产生的各类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通过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暂存间应按报告书要求密闭,定期换气,废气经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依托洛阳昊 (略) 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五、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1.1394t/a;COD为0.0123t/a;氨氮为0.0006t/a。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七、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项目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九、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十、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2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偃环审〔2024〕1号
关于洛 (略)
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 (略) :
你单 (略) (略) 编制的《洛 (略) 年产3万吨UV铝板铝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洛阳偃师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租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项目外购铝卷、铝板,建设3条UV铝卷生产线和2条UV铝板生产线,主要进行辊涂UV漆表面处理;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约61.5万元,占总投资的20.5%。
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他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审批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调漆、辊涂、流平、固化等工序产生的各类废气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通过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暂存间应按报告书要求密闭,定期换气,废气经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三)项目要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收集依托洛阳昊 (略) 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书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要按相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区域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五、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1.1394t/a;COD为0.0123t/a;氨氮为0.0006t/a。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值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七、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水利、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项目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九、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十、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2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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