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利局关于防洪影响区域评估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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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水利局关于防洪影响区域评估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必要性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开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对入驻园区的涉水建设项目,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不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按照报告表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填报《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表》,同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按所涉及河(湖、渠、库、蓄滞洪区等)相应审批权限向审批主管部门报批。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略) 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通过开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对区域内河湖水系概况、洪水对区域的影响、区域内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等进行分析,提出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意见和防治补救措施,确保区域防洪安全。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内涉水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手续,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项目落地。

二是主要任务。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省水利厅统一提出各类园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项目类型清单,即省级负面清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机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通过后, (略) 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内入驻的涉水建设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共享,按照报告表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三是工作要求。开展防洪影响 (略) 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 (略) 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园区管理机构是防洪影响区域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涉水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园区河库监管职责,保障园区防洪安全。


一、政策的必要性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开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对入驻园区的涉水建设项目,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不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按照报告表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填报《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表》,同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按所涉及河(湖、渠、库、蓄滞洪区等)相应审批权限向审批主管部门报批。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略) 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通过开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对区域内河湖水系概况、洪水对区域的影响、区域内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等进行分析,提出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意见和防治补救措施,确保区域防洪安全。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内涉水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手续,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项目落地。

二是主要任务。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省水利厅统一提出各类园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项目类型清单,即省级负面清单。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机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通过后, (略) 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内入驻的涉水建设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共享,按照报告表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三是工作要求。开展防洪影响 (略) 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 (略) 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园区管理机构是防洪影响区域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涉水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园区河库监管职责,保障园区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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