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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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晋水审批决〔2024〕29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沁水县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批的函》(沁水函字〔2023〕1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

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略) 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沁水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竣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3年12月21日, (略) 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沁水县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海琳水利勘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三河口湿地公园配套工程总建设面积25059m2,建设内容包括沁河范围内的绿道、园路、节点铺装、配套设施、驿站及观景塔,及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各1座。一级园路长561m,宽3m,二级园路长670m,宽2m;节点铺装面积1735m2;停车场面积2186m2;绿道长4020m,宽4m;驿站面积209m2;观景塔面积94m2,塔高17m;A、B段景观人行桥宽4.5~13.3m,总长240m。

驿站及观景塔位于沁河河道治导线及防洪大堤外,河道管理线范围内。沁河左岸绿道郑村河汇入口上游位于治导线范围外,汇入口下游位于治导线范围内。沁河右岸绿道大部分位于治导线范围内,局部位于治导线范围外。

二、本次分析的主要对象为沁河范围内的绿道、园路及配套设施,及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各1座。

三、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工程位置沁河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20m3/s,郑村河入沁河入河口处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560.5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A段景观人行桥建成后最大壅水高度为0.13m,壅水长度约0.25km,B段景观人行桥建成后最大壅水高度为0.45m,壅水长度约0.06km;A段景观人行桥最大冲刷深度4.3m,B段景观人行桥最大冲刷深度4.44m,桥墩深基础埋深满足冲刷要求,浅基础桥墩浆砌块石河床铺砌对桥墩基础进行防护,抗冲刷深度满足要求。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沁水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1 月 15 日
晋水审批决〔2024〕29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沁水县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批的函》(沁水函字〔2023〕1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

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略) 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沁水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竣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3年12月21日, (略) 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三河口湿地配套工程涉沁河、郑村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沁水县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海琳水利勘测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三河口湿地公园配套工程总建设面积25059m2,建设内容包括沁河范围内的绿道、园路、节点铺装、配套设施、驿站及观景塔,及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各1座。一级园路长561m,宽3m,二级园路长670m,宽2m;节点铺装面积1735m2;停车场面积2186m2;绿道长4020m,宽4m;驿站面积209m2;观景塔面积94m2,塔高17m;A、B段景观人行桥宽4.5~13.3m,总长240m。

驿站及观景塔位于沁河河道治导线及防洪大堤外,河道管理线范围内。沁河左岸绿道郑村河汇入口上游位于治导线范围外,汇入口下游位于治导线范围内。沁河右岸绿道大部分位于治导线范围内,局部位于治导线范围外。

二、本次分析的主要对象为沁河范围内的绿道、园路及配套设施,及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各1座。

三、跨越沁河(A段)、郑村河(B段)的景观人行桥,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工程位置沁河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20m3/s,郑村河入沁河入河口处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560.5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A段景观人行桥建成后最大壅水高度为0.13m,壅水长度约0.25km,B段景观人行桥建成后最大壅水高度为0.45m,壅水长度约0.06km;A段景观人行桥最大冲刷深度4.3m,B段景观人行桥最大冲刷深度4.44m,桥墩深基础埋深满足冲刷要求,浅基础桥墩浆砌块石河床铺砌对桥墩基础进行防护,抗冲刷深度满足要求。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沁水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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