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班超集团有限公司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5万吨镁基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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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班超集团有限公司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5万吨镁基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 (略) 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5万吨镁基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区,项目新建1座精炼车间、1座熔铸车间、1座挤压车间、3座压铸车间、1座铸罐车间及配套设施,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56万元,环保投资28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6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兵团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兵团第 (略)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精炼废气经碱液洗涤吸收工艺处理后,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精炼炉燃烧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精炼车间铸锭模具加热燃烧废气和铸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熔炼废气经“碱液洗涤吸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熔化炉燃烧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熔铸车间铸锭模具加热燃烧废气和铸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挤压车间切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压铸车间熔化废气、抛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压铸车间熔化炉燃烧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压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铸罐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生产车间密闭,加强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的管理和维护。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09.08吨/年、1.46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脱硫废水、碱洗废液依托 (略) 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00万吨焦化技改项目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软化水站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渣库、石灰石石膏暂存库、罐区、事故水池、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厂区上游北侧、下游西南侧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各1个,并在项目罐区新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项目区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废SCR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含油抹布手套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生产过程密闭化生产。安装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储罐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氨水储罐应设置围堰,进料、出料管道均应设截断阀,围堰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氨水储罐的容积;储罐发生泄漏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待事故结束后,事故废水由专用罐车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粉尘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精炼炉燃烧烟气排气筒、精炼车间铸锭废气排气筒、熔化炉燃烧烟气排气筒、熔铸车间铸锭废气排气筒烟道烟气测孔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罐区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九)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 (略) 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5万吨镁基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区,项目新建1座精炼车间、1座熔铸车间、1座挤压车间、3座压铸车间、1座铸罐车间及配套设施,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56万元,环保投资28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6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兵团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兵团第 (略)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精炼废气经碱液洗涤吸收工艺处理后,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精炼炉燃烧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精炼车间铸锭模具加热燃烧废气和铸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熔炼废气经“碱液洗涤吸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熔化炉燃烧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熔铸车间铸锭模具加热燃烧废气和铸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挤压车间切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压铸车间熔化废气、抛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压铸车间熔化炉燃烧烟气经“SCR脱硝+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压铸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铸罐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生产车间密闭,加强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的管理和维护。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09.08吨/年、1.46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脱硫废水、碱洗废液依托 (略) 镁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一体化项目-100万吨焦化技改项目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软化水站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渣库、石灰石石膏暂存库、罐区、事故水池、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厂区上游北侧、下游西南侧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各1个,并在项目罐区新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项目区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废SCR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含油抹布手套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生产过程密闭化生产。安装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储罐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氨水储罐应设置围堰,进料、出料管道均应设截断阀,围堰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氨水储罐的容积;储罐发生泄漏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待事故结束后,事故废水由专用罐车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粉尘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精炼炉燃烧烟气排气筒、精炼车间铸锭废气排气筒、熔化炉燃烧烟气排气筒、熔铸车间铸锭废气排气筒烟道烟气测孔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罐区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九)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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