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22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2000吨改性塑料颗粒、4000吨TPU薄膜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租用“ (略) (略) ”1层钢结构厂房从事塑料淋膜卷材(流延膜)的生产。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决定进行扩建,拟新增改性塑料颗粒、TPU薄膜生产项目,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面积为6800m2(生产厂房租赁面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30人(其中28人住宿),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2000吨、TPU薄膜4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造粒废气统一集中经布袋除尘器(TA001)+“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流延废气统一集中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3)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车间密闭,厂界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小时均值≤10mg/m3、非*烷总烃任意一次值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2月23日—2024年02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22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2000吨改性塑料颗粒、4000吨TPU薄膜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租用“ (略) (略) ”1层钢结构厂房从事塑料淋膜卷材(流延膜)的生产。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决定进行扩建,拟新增改性塑料颗粒、TPU薄膜生产项目,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面积为6800m2(生产厂房租赁面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30人(其中28人住宿),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2000吨、TPU薄膜4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造粒废气统一集中经布袋除尘器(TA001)+“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流延废气统一集中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3)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车间密闭,厂界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小时均值≤10mg/m3、非*烷总烃任意一次值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2月23日—2024年02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22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2000吨改性塑料颗粒、4000吨TPU薄膜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租用“ (略) (略) ”1层钢结构厂房从事塑料淋膜卷材(流延膜)的生产。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决定进行扩建,拟新增改性塑料颗粒、TPU薄膜生产项目,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面积为6800m2(生产厂房租赁面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30人(其中28人住宿),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2000吨、TPU薄膜4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造粒废气统一集中经布袋除尘器(TA001)+“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流延废气统一集中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3)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车间密闭,厂界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小时均值≤10mg/m3、非*烷总烃任意一次值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2月23日—2024年02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223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2000吨改性塑料颗粒、4000吨TPU薄膜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
3.建设单位: (略)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金源路5号,租用“ (略) (略) ”1层钢结构厂房从事塑料淋膜卷材(流延膜)的生产。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决定进行扩建,拟新增改性塑料颗粒、TPU薄膜生产项目,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面积为6800m2(生产厂房租赁面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30人(其中28人住宿),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2000吨、TPU薄膜4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造粒废气统一集中经布袋除尘器(TA001)+“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流延废气统一集中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器(TA003)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车间密闭,厂界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烷总烃小时均值≤10mg/m3、非*烷总烃任意一次值30mg/m3)。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2月23日—2024年02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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