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华翔车顶系统有限公司装配检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关于天津华翔车顶系统有限公司装配检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 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 (略) 装配检修中心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装配检修中心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神舟大道1 号B02 厂房 |
建设单位 | 天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众信汇达(天津) (略) |
项目概况 | 天津 (略) 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天津普滨 (略) 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神舟大道1 号B02 现有厂房,建设装配检修中心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2703.06平方米,设置2条汽车顶棚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汽车顶棚40 万件。该项目环保投资24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工装、整理、补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其排放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 生产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空压机、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北、西、南侧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LED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废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废含油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7日 |
2024年2月20日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 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 (略) 装配检修中心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装配检修中心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神舟大道1 号B02 厂房 |
建设单位 | 天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众信汇达(天津) (略) |
项目概况 | 天津 (略) 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天津普滨 (略) 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神舟大道1 号B02 现有厂房,建设装配检修中心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2703.06平方米,设置2条汽车顶棚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汽车顶棚40 万件。该项目环保投资24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工装、整理、补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其排放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 生产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空压机、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北、西、南侧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LED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废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废含油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7日 |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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