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林斯淮安新材料有限公司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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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林斯淮安新材料有限公司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普林斯(淮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普林斯(淮安) (略)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4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九批2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5号)的要求,同意普林斯(淮安) (略)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各1个。高浓高盐废水经“蒸发析盐”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与高浓废水(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一同进污水站物化工段处理(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电催化氧化),物化工段出水再与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质检楼废水、地面清拖废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同进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一级A/O+二级缺氧+MBR)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共设置9根排气筒。

一车间苄索氯铵生产线烷基化反应、分水、减压蒸馏、二次蒸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一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其他工段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磺化反应、结晶、离心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18-冠醚-6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二氯二*醚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二车间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三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三苯基苄基氯化鏻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车间进料区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其他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五车间15-冠醚-5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氧五环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离心、干燥、一次离心母液蒸馏、一次离心母液结晶、离心、二次离心母液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五车间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含卤有机废气及四*基溴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储罐区、车间罐组有机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

一车间:18-冠醚-6、苄索氯铵、聚噻氯铵生产线中的投料、溶剂配置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2#)排放。

三车间:氟代碳酸*烯酯生产线的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排放。

四车间:四*基硫酸氢铵、三苯基苄基氯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四*基溴化铵生产线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五车间:15-冠醚-5、二氧五环、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四*基溴化铵、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

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碱吸收、结晶、离心、冷凝废气、无机罐组呼吸废气、车间盐酸、氯化亚砜中间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填料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7#)排放。

质检楼废气经通风橱整体换风收集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8#)排放。

导热炉燃烧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9#)排放。

工艺废气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颗粒物、RTO焚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氯*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导热炉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烷、*腈、非*烷总烃、*醇、DMF、*酸*酯、环氧氯*烷、氯*烷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液、蒸馏釜残、滤渣、反应釜残、废母液、废脱附液、废树脂、废包装袋/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盐、质检楼废液、废导热油、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粉尘、废滤筒、废滤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分子筛,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盐酸需满足《副产盐酸》(HG/T 3783-2021)中Ⅱ类盐酸要求、亚硫酸钠需满足《工业无水亚硫酸钠》(HG/T 2967-2010)合格品要求,同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的前提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本项目产生的氯化钾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高浓废水池、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储罐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一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0909.36吨,COD≤18.223吨、SS≤0.953吨、氨氮≤1.185吨、总氮≤1.829吨、总磷≤0.036吨、全盐量≤139.852吨、DMF≤0.044吨、AOX≤0.175吨、二氯*烷≤0.089吨、环氧氯*烷≤0.058吨、氟化物≤0.226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6115.2吨,COD≤23.545吨、SS≤1.162吨、氨氮≤1.584吨、总氮≤2.463吨、总磷≤0.045吨、全盐量≤176.714吨、DMF≤0.057吨、AOX≤0.245吨、二氯*烷≤0.089吨、环氧氯*烷≤0.058吨、氟化物≤0.226吨。

2、一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596吨、二氧化硫≤2.348吨、氮氧化物≤3.998吨、氯化氢≤0.067吨、氟化氢≤0.057吨、溴化氢≤0.059吨、硫酸雾≤0.028吨、氨≤0.187吨、硫化氢≤0.007吨、氯化亚砜≤0.016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5.777吨、二噁英≤0.007TEQg。(无组织):颗粒物≤0.481吨、二氧化硫≤0.001吨、氯化氢≤0.009吨、氟化氢≤0.001吨、溴化氢≤0.004吨、硫酸雾≤0.134吨、氨≤0.051吨、硫化氢≤0.002吨、氯化亚砜≤0.003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1.6066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4吨、二氧化硫≤3.495吨、氮氧化物≤5.226吨、氯化氢≤0.176吨、氟化氢≤0.057吨、溴化氢≤0.129吨、硫酸雾≤0.033吨、氨≤0.247吨、硫化氢≤0.01吨、氯化亚砜≤0.055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9.125吨、二噁英≤0.011TEQg。(无组织):颗粒物≤0.751吨、二氧化硫≤0.002吨、氯化氢≤0.012吨、氟化氢≤0.001吨、溴化氢≤0.004吨、硫酸雾≤0.166吨、氨≤0.067吨、硫化氢≤0.003吨、氯化亚砜≤0.008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2.52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89-01-*)

(备案证号:淮审批投资备〔2023〕26号)

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普林斯(淮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普林斯(淮安) (略)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4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略) 化治办《关于进一步 (略)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 (略)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九批2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3〕5号)的要求,同意普林斯(淮安) (略) 5300t/a新型催化剂、8000t/a电解液添加剂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 (略) 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各1个。高浓高盐废水经“蒸发析盐”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与高浓废水(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真空泵废水)一同进污水站物化工段处理(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电催化氧化),物化工段出水再与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质检楼废水、地面清拖废水等低浓度废水一同进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一级A/O+二级缺氧+MBR)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共设置9根排气筒。

一车间苄索氯铵生产线烷基化反应、分水、减压蒸馏、二次蒸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一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其他工段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磺化反应、结晶、离心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18-冠醚-6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二氯二*醚生产线PH调节、分水、精馏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二车间包装下料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体换风管道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三车间氯化钾精制过程包装、投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三苯基苄基氯化鏻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车间进料区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四车间其他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五车间15-冠醚-5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二氧五环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离心、干燥、一次离心母液蒸馏、一次离心母液结晶、离心、二次离心母液蒸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洗”装置处理;五车间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含卤有机废气及四*基溴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含卤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15℃冷凝+一级水洗+除雾+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储罐区、车间罐组有机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RTO+急冷+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排放。

一车间:18-冠醚-6、苄索氯铵、聚噻氯铵生产线中的投料、溶剂配置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2#)排放。

三车间:氟代碳酸*烯酯生产线的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排放。

四车间:四*基硫酸氢铵、三苯基苄基氯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三苯基*基溴化鏻、四*基溴化铵生产线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五车间:15-冠醚-5、二氧五环、四氢吡喃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四*基溴化铵、三*基*基氯化铵生产线产生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5#)排放。

二车间:3-氯-2羟基*烷磺酸钠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滤筒除尘”装置处理;二氯二*醚生产线的碱吸收、结晶、离心、冷凝废气、无机罐组呼吸废气、车间盐酸、氯化亚砜中间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填料吸收+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30m高排气筒(6#)排放。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7#)排放。

质检楼废气经通风橱整体换风收集至“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8#)排放。

导热炉燃烧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9#)排放。

工艺废气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雾、颗粒物、RTO焚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氯*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及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导热炉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氢、氯化氢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烷、*腈、非*烷总烃、*醇、DMF、*酸*酯、环氧氯*烷、氯*烷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液、蒸馏釜残、滤渣、反应釜残、废母液、废脱附液、废树脂、废包装袋/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盐、质检楼废液、废导热油、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粉尘、废滤筒、废滤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分子筛,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盐酸需满足《副产盐酸》(HG/T 3783-2021)中Ⅱ类盐酸要求、亚硫酸钠需满足《工业无水亚硫酸钠》(HG/T 2967-2010)合格品要求,同时取得相关部门手续的前提下,作为副产品外售;本项目产生的氯化钾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高浓废水池、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储罐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2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 (略) 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略) 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一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0909.36吨,COD≤18.223吨、SS≤0.953吨、氨氮≤1.185吨、总氮≤1.829吨、总磷≤0.036吨、全盐量≤139.852吨、DMF≤0.044吨、AOX≤0.175吨、二氯*烷≤0.089吨、环氧氯*烷≤0.058吨、氟化物≤0.226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6115.2吨,COD≤23.545吨、SS≤1.162吨、氨氮≤1.584吨、总氮≤2.463吨、总磷≤0.045吨、全盐量≤176.714吨、DMF≤0.057吨、AOX≤0.245吨、二氯*烷≤0.089吨、环氧氯*烷≤0.058吨、氟化物≤0.226吨。

2、一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596吨、二氧化硫≤2.348吨、氮氧化物≤3.998吨、氯化氢≤0.067吨、氟化氢≤0.057吨、溴化氢≤0.059吨、硫酸雾≤0.028吨、氨≤0.187吨、硫化氢≤0.007吨、氯化亚砜≤0.016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5.777吨、二噁英≤0.007TEQg。(无组织):颗粒物≤0.481吨、二氧化硫≤0.001吨、氯化氢≤0.009吨、氟化氢≤0.001吨、溴化氢≤0.004吨、硫酸雾≤0.134吨、氨≤0.051吨、硫化氢≤0.002吨、氯化亚砜≤0.003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1.6066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4吨、二氧化硫≤3.495吨、氮氧化物≤5.226吨、氯化氢≤0.176吨、氟化氢≤0.057吨、溴化氢≤0.129吨、硫酸雾≤0.033吨、氨≤0.247吨、硫化氢≤0.01吨、氯化亚砜≤0.055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9.125吨、二噁英≤0.011TEQg。(无组织):颗粒物≤0.751吨、二氧化硫≤0.002吨、氯化氢≤0.012吨、氟化氢≤0.001吨、溴化氢≤0.004吨、硫酸雾≤0.166吨、氨≤0.067吨、硫化氢≤0.003吨、氯化亚砜≤0.008吨、VOCS(包括环氧氯*烷、*醇、DMF、*酸*酯、*腈、二氯*烷、非*烷总烃等)≤2.52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89-01-*)

(备案证号:淮审批投资备〔2023〕26号)

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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