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 (略)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内

建设单位

株洲 (略)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4〕6号

审批日期

2024年2月23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株洲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 (略)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 (略) 拟投资100万元在湖南株洲渌口经济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企业通过调整现有危废暂存间布局,利用部分现有危废暂存间剩余区域设置1#危废暂存库;原环评中尚未建设的3条造粒生产线不再进行建设,将造粒车间剩余区域设置2#危废暂存库;调整一般固废暂存区布局,利用部分一般固废暂存区域设置3#危废暂存库。项目建成后拟收集转运危险废物3000t/a,拟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02、HW03、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29、HW31、HW34、HW35、HW36、HW37、HW39、HW40、HW49、HW50等21类危险废物。本项目仅进行收集、贮存及转运,不进行任何加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 (略) 渌口区年产危10吨以下小微企业为主, (略) 区内年产危10吨以下小微企业以及社会源单位。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地面清洁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清洗工序;喷淋塔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清洗工序。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1#、2#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塔+干式过滤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3#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外排;柴油发电机尾气经自带尾气净化设备净化后排放。颗粒物、VOCs(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及无组织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标准要求;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评价范围内京广线3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它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储存区废液、废抹布、废防护服、废手套、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污水处理站污泥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总量指标为VOCS0.29 t/a,投产后企业总排放量未超出企业原有总量指标范围。建成后全厂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55 t/a、氨氮0.0026 t/a、总磷0.0001 t/a、VOCS3.14 t/a,维持不变。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株渌环评表〔2024〕6号-正文


株洲 (略)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内

建设单位

株洲 (略)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4〕6号

审批日期

2024年2月23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株洲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 (略)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 (略) 拟投资100万元在湖南株洲渌口经济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企业通过调整现有危废暂存间布局,利用部分现有危废暂存间剩余区域设置1#危废暂存库;原环评中尚未建设的3条造粒生产线不再进行建设,将造粒车间剩余区域设置2#危废暂存库;调整一般固废暂存区布局,利用部分一般固废暂存区域设置3#危废暂存库。项目建成后拟收集转运危险废物3000t/a,拟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02、HW03、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29、HW31、HW34、HW35、HW36、HW37、HW39、HW40、HW49、HW50等21类危险废物。本项目仅进行收集、贮存及转运,不进行任何加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 (略) 渌口区年产危10吨以下小微企业为主, (略) 区内年产危10吨以下小微企业以及社会源单位。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地面清洁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清洗工序;喷淋塔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清洗工序。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1#、2#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塔+干式过滤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3#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外排;柴油发电机尾气经自带尾气净化设备净化后排放。颗粒物、VOCs(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及无组织排放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标准要求;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评价范围内京广线3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它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储存区废液、废抹布、废防护服、废手套、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污水处理站污泥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总量指标为VOCS0.29 t/a,投产后企业总排放量未超出企业原有总量指标范围。建成后全厂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55 t/a、氨氮0.0026 t/a、总磷0.0001 t/a、VOCS3.14 t/a,维持不变。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株渌环评表〔2024〕6号-正文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