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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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

(略) 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

(略)

根据焦化厂实际运行状况,目前每年需消耗93%浓硫酸约9600~9800t,均为外购,采购成本较高。为解决煤气脱硫后硫资源有效利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真正实现变废为宝,对脱硫废液处理的技术升级改造势在必行。为此企业计划投资4500万元建设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设一条脱硫废液综合处理生产线,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570吨93%硫酸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制得硫酸全部用于焦化厂内使用,不外售,以实现对厂内含硫废液的无害化处理及煤气脱硫后硫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本项目不仅以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脱硫废液的处置,避免粗产品处置风险,实现企业整体环保工艺水平的提升,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略) 大量硫酸原料采购成本,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和环保要求。

2024年2月19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须依托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南厂区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混凝土 (略) 进行清运。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本项目须确保无废水外排。尾气喷淋塔排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北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锅炉排水一起用于炼钢厂煤气洗涤,不外排,北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出水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2、本项目二吸塔尾气须经“一级碱喷淋+电除雾”装置处理后经30m(DA01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焚硫炉燃烧产生炉灰渣应每半年清灰一次,颗粒物应经集气罩+滤芯除尘,厂区无组织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焦炉烟囱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本项目应以制酸装置区外5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有项目,淮钢集团南厂区以轧钢主厂房边界外100m,其余厂界外2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北厂区以厂界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含在全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在该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震,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靠近西安南路、化工路及运河侧的东、南、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厂界执行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灰渣收集暂存后送至焦化厂配煤工段,废催化剂和废滤芯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不在厂内暂存。全厂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中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口服溶液制剂车间建设项目

(略) 清浦工业园朝阳西路168号

江苏天 (略)

江苏天 (略) 重新报批项目拟投资11000万元,在现有8号单体茶剂分装车间预留区和9号单体质检中心预留区进行建设,建设面积约6180平方米,购置配液系统、CIP/秤配系统、负压称量罩、洗烘灌联动线、印包联动线、制冷机组、冷却塔、空调机组、纯水机组、空压机组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口服溶液年产能4000万瓶。

2024年2月19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利用现有项目厕所收集后进入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污水须经污水管道统一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VOCs须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DA009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须经密闭车间+层流罩+车间空气净化过滤系统随车间排气口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VOCs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口服溶液制剂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区域形成的包络线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未污染废包装物、废砂滤、废活性炭、废PP过滤器、废RO膜等一般固废应外售,沾染试剂废包装物、报废药品制剂、废过滤器、废高效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

5、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

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

(略) 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

(略)

根据焦化厂实际运行状况,目前每年需消耗93%浓硫酸约9600~9800t,均为外购,采购成本较高。为解决煤气脱硫后硫资源有效利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真正实现变废为宝,对脱硫废液处理的技术升级改造势在必行。为此企业计划投资4500万元建设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设一条脱硫废液综合处理生产线,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570吨93%硫酸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制得硫酸全部用于焦化厂内使用,不外售,以实现对厂内含硫废液的无害化处理及煤气脱硫后硫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本项目不仅以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脱硫废液的处置,避免粗产品处置风险,实现企业整体环保工艺水平的提升,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略) 大量硫酸原料采购成本,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和环保要求。

2024年2月19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须依托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南厂区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混凝土 (略) 进行清运。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本项目须确保无废水外排。尾气喷淋塔排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北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锅炉排水一起用于炼钢厂煤气洗涤,不外排,北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出水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2、本项目二吸塔尾气须经“一级碱喷淋+电除雾”装置处理后经30m(DA01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焚硫炉燃烧产生炉灰渣应每半年清灰一次,颗粒物应经集气罩+滤芯除尘,厂区无组织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焦炉烟囱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本项目应以制酸装置区外50m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有项目,淮钢集团南厂区以轧钢主厂房边界外100m,其余厂界外2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北厂区以厂界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含在全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在该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震,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靠近西安南路、化工路及运河侧的东、南、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厂界执行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灰渣收集暂存后送至焦化厂配煤工段,废催化剂和废滤芯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相关规定)。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不在厂内暂存。全厂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4]16号)中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口服溶液制剂车间建设项目

(略) 清浦工业园朝阳西路168号

江苏天 (略)

江苏天 (略) 重新报批项目拟投资11000万元,在现有8号单体茶剂分装车间预留区和9号单体质检中心预留区进行建设,建设面积约6180平方米,购置配液系统、CIP/秤配系统、负压称量罩、洗烘灌联动线、印包联动线、制冷机组、冷却塔、空调机组、纯水机组、空压机组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口服溶液年产能4000万瓶。

2024年2月19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利用现有项目厕所收集后进入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污水须经污水管道统一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VOCs须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DA009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须经密闭车间+层流罩+车间空气净化过滤系统随车间排气口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VOCs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本项目须以口服溶液制剂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区域形成的包络线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应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未污染废包装物、废砂滤、废活性炭、废PP过滤器、废RO膜等一般固废应外售,沾染试剂废包装物、报废药品制剂、废过滤器、废高效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

5、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

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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