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表号关于《河南皇悦家具有限公司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表号关于《河南皇悦家具有限公司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上 (略) (略) 环评工程师胡红岩(资格证书编号:**)编制的《 (略) 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略) (略) 新乡县小冀镇新龙路9号,建设 (略) 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建设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木材加工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限值要求;涂胶、压合、封边、涂装废气经收集后通入一套“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120mg/m3、排放速率3.5kg/h,非*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10kg/h,二*苯70mg/m3、排放速率1kg/h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50mg/m3,*苯与二*苯合计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有机废气治理措施治理效率≥95%,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20-30mg/m3的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B级绩效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厂界最高浓度1.0mg/m3,非*烷总烃周界外最高点排放浓度4mg/m3,二*苯厂界最高浓度1.2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木材加工业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mg/m3,生产车间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4.0mg/m3,*苯与二*苯合计工业企业边界0.2mg/m3,生产车间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1.2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非*烷总烃无组织废气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172t/a、VOCS0.3484t/a、COD0.0173t/a、NH3-N0.0009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 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4年2月20日
(略) :
你公司上 (略) (略) 环评工程师胡红岩(资格证书编号:**)编制的《 (略) 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略) (略) 新乡县小冀镇新龙路9号,建设 (略) 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建设年产6000套木门扩建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木材加工工序废气经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限值要求;涂胶、压合、封边、涂装废气经收集后通入一套“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120mg/m3、排放速率3.5kg/h,非*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10kg/h,二*苯70mg/m3、排放速率1kg/h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50mg/m3,*苯与二*苯合计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有机废气治理措施治理效率≥95%,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20-30mg/m3的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B级绩效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厂界最高浓度1.0mg/m3,非*烷总烃周界外最高点排放浓度4mg/m3,二*苯厂界最高浓度1.2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木材加工业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mg/m3,生产车间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4.0mg/m3,*苯与二*苯合计工业企业边界0.2mg/m3,生产车间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1.2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工业涂装非*烷总烃无组织废气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172t/a、VOCS0.3484t/a、COD0.0173t/a、NH3-N0.0009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 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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