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高平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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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高平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晋水审批决〔2024〕40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高平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的申请》(高水字〔2023〕3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783号) (略) 水务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出具的《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 (略) 供水工程取水水源为川起水源地岩溶地下水;核准工程总取水量296.3万m3/a。该项目取水 (略)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等项目生产用水。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输水系统管理水平,减少输水漏失,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严格按照《 (略)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用水,按时向有关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并配合做好下级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覆盖工作;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 (略) 水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 (略) 供水工程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略) 水利厅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1 月 17 日
晋水审批决〔2024〕40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核发高平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的申请》(高水字〔2023〕3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783号) (略) 水务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出具的《 (略) (略) 城市供水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意见》,经研究,准予对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同 (略) 供水工程取水水源为川起水源地岩溶地下水;核准工程总取水量296.3万m3/a。该项目取水 (略)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等项目生产用水。

二、你单位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计量用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用水台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输水系统管理水平,减少输水漏失,将年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用水管理部门;严格按照《 (略)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用水,按时向有关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并配合做好下级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覆盖工作;同时要确保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及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自 (略) 水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此批复可作 (略) 供水工程取得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依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取水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略) 水利厅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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