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市大逸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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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大逸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3号

当事人: (略) 大逸供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L0XXXX

法定代表人:宛XX

住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果筐项目的注塑工序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离心抽风机未启动运行,电力控制装置显示设备处于停止状态)】。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严格管理员工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责任的相关学习及分工安排;3、积极联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综上,由于公司经济困难、首次违规、已采取补救措施,希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1、不采纳第1点和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2、采纳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情况属实。综上,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16000元(大写人民币*万*仟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3号

当事人: (略) 大逸供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L0XXXX

法定代表人:宛XX

住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果筐项目的注塑工序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离心抽风机未启动运行,电力控制装置显示设备处于停止状态)】。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严格管理员工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责任的相关学习及分工安排;3、积极联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综上,由于公司经济困难、首次违规、已采取补救措施,希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1、不采纳第1点和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2、采纳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情况属实。综上,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16000元(大写人民币*万*仟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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