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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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

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灾防治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市自然资源 (略) 气象局对地质、气象条件进行研判后,预测处于地质灾害风险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会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气象信息。

2、研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气 (略) 地质条件,认为在接下来的一 (略) 某些区域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

3、发布:市自然资源和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手机短信、市电视台、电台广播等方式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地灾防治科)

2.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勘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2.探矿权原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五、申报材料

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审查具备条件,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勘查许可证;

3.领证:通知探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3.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一、办理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审查具备条件,在门户网站公告遗失或损毁申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采矿许可证;

3.领证:通知采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4.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 (略)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承担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附项目用地坐标或调查评估区坐标)

2.项目用地坐标或调查评估区坐标(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查询是否压矿。

2.根据建设单位来文提供的坐标,承办机构依据规定受理查询。

(1)不压矿的,出具压矿选址书面意见书。

(2)存在矿产资源情况分布的,说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分布情况,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承办科室审查压矿规模, (略) 级审批权限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达到大型规模, (略) 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5.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等相关信息;

4、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4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6.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7.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8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8.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测绘行政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同时不违反国家秘密规定的成果编制目录并公布。

五、服务流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整理,对有利用价值的成果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目录。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利用价值的拟向社会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进行评定,对是否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认定。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编制的有利用价值的、不违反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况,视情公布成果目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9、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一、办理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2.《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收集矿业权转业相关资料。

2、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3、加强台账资料管理。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10、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它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下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需求。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应急测绘保障响应级别,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分队与应急需求单位会商,对接应急测绘成果需求;

2、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分队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获取应急测绘成果资料;

3、提供所需应急测绘成果资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1、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公众版测绘成果脱密处理和编制;

2.公众版测绘成果发布;

3.加强信息管理。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2、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 (略)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略) 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记录,申请材料齐全,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主体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的);

3、本人身份证(自然人查询的)。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略) 局开发利用科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市局开发利用科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开发利用科)

1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

一、办理依据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 (略) 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和投诉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收办: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接收转办工单;

2、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根据工单内容,交相关职能科室办理;

3、答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科室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工单类型呈相关负责人审签;

4、平台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工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向诉求人反馈。

六、服务时限

咨询类转办工单,原则上自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咨询类转办工单,原则上自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办理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提前向热线工作机构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办理时限,无特殊情况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14、采矿权抵押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6.被各级政府列为整合对象的矿山在未完成整合前不得以其为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

五、申报材料

1.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抵押合同;

3.与抵押相关的债权债务合同;

4.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采矿许可证;

6.抵押备案申请;

7.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

8.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9.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按照采矿权抵押的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初审。

2.审查:对照申报的抵押备案材料,矿权科按照要求进行审查;财务科对申请人的采矿权价款是否缴清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矿权科、财务科会签结果进行审批。

4.办结: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

5.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负责送达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15、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服务流程

(一)国土调查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请涉密国土调查数据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符合保密条件的, (略)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领取;

(三)使用涉密调查成果的, (略)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签订《涉密土地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每年底将当年度国土调查成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调查监测科)

16、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一、办理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2.《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指标体系失信信息5-02: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测绘单位

四、服务条件

1. (略) 境内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申请资料齐全。

五、服务流程

(一) (略) 境内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机关审核通过备案,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或网上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7、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3、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形成意见;

4、查询结果证明:根据审查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8、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略) 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申请材料齐备。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2.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来源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3、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形成意见;

4、查询结果证明:根据审查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9、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后接收。

3、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簿: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批准前公示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10元/本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后接收。

3、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公告: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1、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可以查询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查询目的说明

4、符合查询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办理查询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受理后接收。

3、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查验申请材料。

4、出具:通过审核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2、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 (略) (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测绘资质单位

四、申请条件

测绘作业证核发,丢失或损毁补办证

五、申报材料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和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证件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 (略) 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点击事项在线办理,可直接 (略)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略)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账号,进行网上申报。

2、审查:科室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核发、补(换)证决定,审查没有通过的,说明具体理由;

4.送达:在线送达决定,现场领取证书(换证实行“以旧换新”)。

5.办结: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23、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灾防治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申请;

2、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决定:根据审查情况,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出具相关意见;
3、办结:将相关意见送达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地灾防治科)

24、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 (略) 作出的重大部署。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 (略) 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国土空间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国土空间规划科)

0566—*(城建档案处)

25、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城建档案处)

26、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城建档案处)

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灾防治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市自然资源 (略) 气象局对地质、气象条件进行研判后,预测处于地质灾害风险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会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气象信息。

2、研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气 (略) 地质条件,认为在接下来的一 (略) 某些区域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

3、发布:市自然资源和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手机短信、市电视台、电台广播等方式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地灾防治科)

2.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勘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2.探矿权原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五、申报材料

补办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审查具备条件,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勘查许可证;

3.领证:通知探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3.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一、办理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六)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2.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审查具备条件,在门户网站公告遗失或损毁申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重新打印新的采矿许可证;

3.领证:通知采矿权人领取补发后的证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4.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 (略)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承担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附项目用地坐标或调查评估区坐标)

2.项目用地坐标或调查评估区坐标(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查询是否压矿。

2.根据建设单位来文提供的坐标,承办机构依据规定受理查询。

(1)不压矿的,出具压矿选址书面意见书。

(2)存在矿产资源情况分布的,说明矿产资源、矿业权分布情况,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承办科室审查压矿规模, (略) 级审批权限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达到大型规模, (略) 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5.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等相关信息;

4、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4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6.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7.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征订、制定宣传资料;

3、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

4、按照方案组织宣传;

5、宣传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8月下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8.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测绘行政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同时不违反国家秘密规定的成果编制目录并公布。

五、服务流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整理,对有利用价值的成果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目录。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利用价值的拟向社会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进行评定,对是否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认定。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编制的有利用价值的、不违反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况,视情公布成果目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9、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一、办理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2.《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收集矿业权转业相关资料。

2、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3、加强台账资料管理。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10、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它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下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需求。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应急测绘保障响应级别,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分队与应急需求单位会商,对接应急测绘成果需求;

2、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分队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获取应急测绘成果资料;

3、提供所需应急测绘成果资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1、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公众版测绘成果脱密处理和编制;

2.公众版测绘成果发布;

3.加强信息管理。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2、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 (略)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略) 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记录,申请材料齐全,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主体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的);

3、本人身份证(自然人查询的)。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略) 局开发利用科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市局开发利用科受理;

3、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开发利用科)

1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

一、办理依据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 (略) 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问题和投诉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收办: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接收转办工单;

2、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根据工单内容,交相关职能科室办理;

3、答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科室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工单类型呈相关负责人审签;

4、平台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工 (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向诉求人反馈。

六、服务时限

咨询类转办工单,原则上自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咨询类转办工单,原则上自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办理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提前向热线工作机构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办理时限,无特殊情况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政策法规科)

14、采矿权抵押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6.被各级政府列为整合对象的矿山在未完成整合前不得以其为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

五、申报材料

1.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抵押合同;

3.与抵押相关的债权债务合同;

4.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采矿许可证;

6.抵押备案申请;

7.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

8.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9.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按照采矿权抵押的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初审。

2.审查:对照申报的抵押备案材料,矿权科按照要求进行审查;财务科对申请人的采矿权价款是否缴清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矿权科、财务科会签结果进行审批。

4.办结: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

5.送达: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负责送达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矿权科)

15、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服务流程

(一)国土调查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请涉密国土调查数据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符合保密条件的, (略)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领取;

(三)使用涉密调查成果的, (略)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签订《涉密土地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每年底将当年度国土调查成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调查监测科)

16、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一、办理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2.《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指标体系失信信息5-02: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测绘单位

四、服务条件

1. (略) 境内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2.申请资料齐全。

五、服务流程

(一) (略) 境内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机关审核通过备案,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或网上说明理由。

(三)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7、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略) 、 (略) 、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3、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形成意见;

4、查询结果证明:根据审查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8、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略) 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 (略)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申请材料齐备。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2.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来源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3、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形成意见;

4、查询结果证明:根据审查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9、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后接收。

3、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簿: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批准前公示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10元/本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后接收。

3、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公告:符合条件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1、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二、承办机构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类综合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可以查询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查询目的说明

4、符合查询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办理查询申请。

2、受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受理后接收。

3、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查验申请材料。

4、出具:通过审核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七、办理时限

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贵池区秋浦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2、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 (略) (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测绘资质单位

四、申请条件

测绘作业证核发,丢失或损毁补办证

五、申报材料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和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证件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 (略) 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点击事项在线办理,可直接 (略)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略)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账号,进行网上申报。

2、审查:科室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核发、补(换)证决定,审查没有通过的,说明具体理由;

4.送达:在线送达决定,现场领取证书(换证实行“以旧换新”)。

5.办结: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23、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灾防治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权利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申请;

2、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决定:根据审查情况,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出具相关意见;
3、办结:将相关意见送达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地灾防治科)

24、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 (略) 作出的重大部署。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 (略) 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国土空间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国土空间规划科)

0566—*(城建档案处)

25、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城建档案处)

26、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档案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申请条件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查询目的说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4、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 (略) 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5、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略) 清风西路125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6—*(城建档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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