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铝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铝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漳 (略) :
你司报送的《铝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中南高科产业园一期9幢102、103号厂房,建筑面积2341.59m2,主要用于从事铝合金制品铸造,建成后年产铝合金制品57万件,其中摩托车配件50万件/年,汽车配件2万件/年,五金产品5万件/年。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设备冷却水、喷淋塔用水和经沉淀处理的研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应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项目熔化、压铸以及脱模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水喷淋+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23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和抛光粉尘经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和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喷淋塔沉渣、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新增0.0512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量替代,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6144吨/年,由漳 (略) 预处理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改造升级项目治理减排量替代。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加强项目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工艺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等吸附材料,保障废气收集、治理效率;规范化建设排污口。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4年2月22日
漳 (略) :
你司报送的《铝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中南高科产业园一期9幢102、103号厂房,建筑面积2341.59m2,主要用于从事铝合金制品铸造,建成后年产铝合金制品57万件,其中摩托车配件50万件/年,汽车配件2万件/年,五金产品5万件/年。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设备冷却水、喷淋塔用水和经沉淀处理的研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应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项目熔化、压铸以及脱模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水喷淋+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23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和抛光粉尘经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运营期间,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和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喷淋塔沉渣、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新增0.0512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量替代,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6144吨/年,由漳 (略) 预处理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改造升级项目治理减排量替代。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加强项目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工艺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等吸附材料,保障废气收集、治理效率;规范化建设排污口。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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