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乐亭县委关于同意《李大钊纪念馆章程》的批复
中共乐亭县委关于同意《李大钊纪念馆章程》的批复
李大钊纪念馆章程
为促进李大钊纪念馆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纪念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征集李大钊展览有关文物,弘扬大钊精神。有关文物征集、保护、利用。李大钊思想研究、李大钊事迹宣传教育、纪念馆工作研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地址: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觅园街1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第五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9人。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馆务会成员由全馆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馆务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馆务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馆务会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二名。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藏品展示与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李大钊纪念馆馆藏品来源主要为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文物保护科,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十七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所有资产为国家所有,纪念馆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
2007年5月10日
李大钊纪念馆章程
为促进李大钊纪念馆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纪念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征集李大钊展览有关文物,弘扬大钊精神。有关文物征集、保护、利用。李大钊思想研究、李大钊事迹宣传教育、纪念馆工作研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地址: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觅园街1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第五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9人。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馆务会成员由全馆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馆务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馆务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馆务会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二名。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藏品展示与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李大钊纪念馆馆藏品来源主要为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文物保护科,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十七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所有资产为国家所有,纪念馆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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