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
沙湾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
沙湾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 | ||||||||||||||||||||||||||||||||||||||||||||||||||||||||||||||||||
发布时间: 2024-02-23 10:40:52 来源: (略)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
为进 (略) 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略)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塔地发改收费〔2014〕32号)等有关要求, (略) 实际, (略) 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细及退费要求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 依据政策文件精神,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二、收费明细
三、收费及退费要求 各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预收保教费、伙食费。 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纳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间接支付其他费用。伙食费单独列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幼儿园于次月15 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及幼儿考勤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幼儿伙食费为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收取。 收费标准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公示日期: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五、举报电话:0993-*、09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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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3 10:40:52 来源: (略)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
为进 (略) 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略)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塔地发改收费〔2014〕32号)等有关要求, (略) 实际, (略) 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细及退费要求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 依据政策文件精神,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二、收费明细
三、收费及退费要求 各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预收保教费、伙食费。 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纳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间接支付其他费用。伙食费单独列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幼儿园于次月15 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及幼儿考勤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幼儿伙食费为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收取。 收费标准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公示日期: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五、举报电话:0993-*、09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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