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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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宝审服环字〔2024〕15号


关于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大唐宝鸡热电厂:

你厂报来《关于〈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大唐宝电办〔202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陇县河北镇,建设内容包括光伏电站、种植工程和110kV升压站。本项目光伏电站占地面积约246.3142h㎡,交流侧安装容量为100MW,直流侧安装容量为123.1337MWp,共安装32708块545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及*块575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预计年均发电量约14484.08万kW·h,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76.29h。本项目种植工程主要以种植核桃、中药材及草本植物为主,其中核桃种植面积694亩;中药材种植面积1018亩;草本植物种植面积365亩。本项目新建1座户外式110kV升压站,设置1台100MVA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出线1回;35kV侧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进线4回,采用户内单列布置。项目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占总投资的0.34%。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场地平整、表土剥离导致的部分地表裸露,采取洒水降尘、边界围挡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在施工区四周建设排水截流沟,避免施工区外的地表水进入施工区,引起水土流失;优化种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区域动植物的保护,切实做好光伏发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妥善处理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组件洗水、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组件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

(三)施工期车辆通过居民点时应减速慢行、禁鸣喇叭,材料运输要避开夜间时段,以减轻材料运输交通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升压站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建设贮存处置设施。废光伏电池组件统一收集后,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废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五)严格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规定,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明确线路保护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输电线路附近高压危险区域应设置相应警示牌。

(六)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升压站周围环境目标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运行期满后,要及时进行生态回复,种植适宜植物,确保运行期满后,用地性质不变。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厂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可研、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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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审服环字〔2024〕15号


关于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大唐宝鸡热电厂:

你厂报来《关于〈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大唐宝电办〔202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唐宝鸡热电厂大唐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陇县河北镇,建设内容包括光伏电站、种植工程和110kV升压站。本项目光伏电站占地面积约246.3142h㎡,交流侧安装容量为100MW,直流侧安装容量为123.1337MWp,共安装32708块545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及*块575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预计年均发电量约14484.08万kW·h,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76.29h。本项目种植工程主要以种植核桃、中药材及草本植物为主,其中核桃种植面积694亩;中药材种植面积1018亩;草本植物种植面积365亩。本项目新建1座户外式110kV升压站,设置1台100MVA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出线1回;35kV侧接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进线4回,采用户内单列布置。项目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占总投资的0.34%。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场地平整、表土剥离导致的部分地表裸露,采取洒水降尘、边界围挡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在施工区四周建设排水截流沟,避免施工区外的地表水进入施工区,引起水土流失;优化种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区域动植物的保护,切实做好光伏发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妥善处理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组件洗水、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组件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

(三)施工期车辆通过居民点时应减速慢行、禁鸣喇叭,材料运输要避开夜间时段,以减轻材料运输交通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升压站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建设贮存处置设施。废光伏电池组件统一收集后,由设备厂家定期回收;废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五)严格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规定,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明确线路保护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输电线路附近高压危险区域应设置相应警示牌。

(六)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升压站周围环境目标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运行期满后,要及时进行生态回复,种植适宜植物,确保运行期满后,用地性质不变。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厂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可研、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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