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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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


2023年5月23日16时20分,中铁十二局 (略) 在进行12#退水吊装作业时, (略) 引大济湟工程项目信息自动化10KV供电高压线路挂断,赵明昌(青海 (略) 临时聘用日薪工)在拆除挂断的高压电线时,发生触电身亡,造成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景阳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员 (略) 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 (略) 相关负责同志参与事故调查。

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大通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3日16时左右,中铁十二局 (略) 在对西干渠第二标段进行12#退水施工过程中,吊车在吊装空吊罐时,吊车 (略) 引大济湟信息自动化10KV线路,致使一根高压线挂断,线路2处断裂点掉落在地面, (略) 引大济湟工程建设运行局建管部经理张*、青海青水 (略) 总监办袁**刚好在12#退水现场检查,发现线路挂断后,电话告知了中铁十二局 (略) 项目总工李**,张*告知李**已联系自动化线路人员(赵*)过来查看,之后继续去日常巡检。李**接到线路挂断的信息后,立即通知项目设备部部长沈**,沈**联系长宁供电所进行抢修。16:40左右,长宁供电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检查线路后,告知沈**可以帮忙关闭电路开关,但线 (略) ,需产权单位维修, (略) 验收合格后通电。随后供电所工作人员关闭高压电开关箱电源开关,向现场负责人(沈**)确认用电生活区、搅拌站已停电后离开现场。在此期间, (略) 引大济湟工程建设运行局赵*2次、中铁十二局 (略) 李**3次与赵**(死者)电话进行了联系,17:10左右,赵**(死者)到达现场,赵**到达现场后在远处看了高压电开关箱(因开 (略) 内,农户不在家,院门上锁),之后通过验电器对挂断掉在地上的线进行验电,说没有电,然后登上杆,用验电器对杆上的电线进行验电后开始作业,此时电线杆下面有李**、沈**、张*三人。大概17:25分左右赵**(死者)突发触电后从电线杆上掉落,之后立即送往大 (略)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赵**(死者)在进行拆除挂断高压线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分析,赵**(死者)到达现场后,在只断开空气开关、未断开隔离开关,使用已过检测期限的验电器进行验电的情况下,未严格落实“停、验、接、挂”等安全措施,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操作规程中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导致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中铁十二局 (略) 未对吊装作业现场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应急处置高压电线挂断事故时,未通知青海 (略) ,自行组织处置高压线挂断事故,应急处置不当。

2.青海青水 (略) 未督促中铁十二局 (略) 严格落实电力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略) 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1人触电身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赵**(死者)未按照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拉闸、验电、接地,致使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中铁十二局 (略) 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中铁十二局 (略) 项目大通段负责人张**,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青海青水 (略) 安全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青海青水 (略) 西干渠第二标段项目监理负责人袁**,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2023年5月23日16时20分,中铁十二局 (略) 在进行12#退水吊装作业时, (略) 引大济湟工程项目信息自动化10KV供电高压线路挂断,赵明昌(青海 (略) 临时聘用日薪工)在拆除挂断的高压电线时,发生触电身亡,造成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景阳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员 (略) 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 (略) 相关负责同志参与事故调查。

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大通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3日16时左右,中铁十二局 (略) 在对西干渠第二标段进行12#退水施工过程中,吊车在吊装空吊罐时,吊车 (略) 引大济湟信息自动化10KV线路,致使一根高压线挂断,线路2处断裂点掉落在地面, (略) 引大济湟工程建设运行局建管部经理张*、青海青水 (略) 总监办袁**刚好在12#退水现场检查,发现线路挂断后,电话告知了中铁十二局 (略) 项目总工李**,张*告知李**已联系自动化线路人员(赵*)过来查看,之后继续去日常巡检。李**接到线路挂断的信息后,立即通知项目设备部部长沈**,沈**联系长宁供电所进行抢修。16:40左右,长宁供电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检查线路后,告知沈**可以帮忙关闭电路开关,但线 (略) ,需产权单位维修, (略) 验收合格后通电。随后供电所工作人员关闭高压电开关箱电源开关,向现场负责人(沈**)确认用电生活区、搅拌站已停电后离开现场。在此期间, (略) 引大济湟工程建设运行局赵*2次、中铁十二局 (略) 李**3次与赵**(死者)电话进行了联系,17:10左右,赵**(死者)到达现场,赵**到达现场后在远处看了高压电开关箱(因开 (略) 内,农户不在家,院门上锁),之后通过验电器对挂断掉在地上的线进行验电,说没有电,然后登上杆,用验电器对杆上的电线进行验电后开始作业,此时电线杆下面有李**、沈**、张*三人。大概17:25分左右赵**(死者)突发触电后从电线杆上掉落,之后立即送往大 (略)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赵**(死者)在进行拆除挂断高压线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触电死亡。

经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分析,赵**(死者)到达现场后,在只断开空气开关、未断开隔离开关,使用已过检测期限的验电器进行验电的情况下,未严格落实“停、验、接、挂”等安全措施,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操作规程中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导致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中铁十二局 (略) 未对吊装作业现场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应急处置高压电线挂断事故时,未通知青海 (略) ,自行组织处置高压线挂断事故,应急处置不当。

2.青海青水 (略) 未督促中铁十二局 (略) 严格落实电力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略) 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项目“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1人触电身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赵**(死者)未按照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拉闸、验电、接地,致使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中铁十二局 (略) 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中铁十二局 (略) 项目大通段负责人张**,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青海青水 (略) 安全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青海青水 (略) 西干渠第二标段项目监理负责人袁**,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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