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康美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及长效抗菌感控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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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康美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及长效抗菌感控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开发区(通州)景盛 (略) 2号楼2层01室
公示时间:2024-03-01
受理时间:2024-02-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大气:本项目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环氧*烷灭菌和*醛灭菌产生的废气经1套卧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8m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采用加盖、投放除臭剂的方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水:本项目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工业蒸汽冷凝水、洁净蒸汽冷凝水、空调系统排水、设备冷却排水、地面清洁废水、洗衣废水、软化水设备排水、纯水设备排水。生产废水中工业蒸汽冷凝水和设备冷却排水回用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250t/d,处理工艺:调节+pH中和+厌氧+兼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后通过污水处理站废水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园区公共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均排入北京新城禹潞 (略) —金桥基地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暂存于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回收外售,不 (略) 清运处理;软化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与纯水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芯、废多介质过滤器、废保安过滤器、废反渗透滤膜等由厂家更换时直接带走,企业不设暂存。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他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分别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元波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泰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开发区(通州)景盛 (略) 2号楼2层01室
公示时间:2024-03-01
受理时间:2024-02-1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大气:本项目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环氧*烷灭菌和*醛灭菌产生的废气经1套卧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8m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采用加盖、投放除臭剂的方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水:本项目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清洗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工业蒸汽冷凝水、洁净蒸汽冷凝水、空调系统排水、设备冷却排水、地面清洁废水、洗衣废水、软化水设备排水、纯水设备排水。生产废水中工业蒸汽冷凝水和设备冷却排水回用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250t/d,处理工艺:调节+pH中和+厌氧+兼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后通过污水处理站废水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园区公共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均排入北京新城禹潞 (略) —金桥基地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暂存于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回收外售,不 (略) 清运处理;软化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与纯水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芯、废多介质过滤器、废保安过滤器、废反渗透滤膜等由厂家更换时直接带走,企业不设暂存。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其他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分别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元波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泰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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