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长春社区集体、2组二类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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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长春社区集体、2组二类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长春社区集体、2组二类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中房集团成 (略)

编制单位:四川中环 (略)

结论:通过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地块知情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与文献的收集、汇总与分析,对该地块环境调查小结如下:

1、调查地 (略) 成华区和泰路东侧约10m处,地块中心坐标为:104.*°E,30.*°N。地块占地面积约为40038.52平方米。根据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居民和10家企业,分别为成都建工 (略) (仓库:堆放钢筋)、 (略) 成华区金龙塑料包装厂(生产医药包装)、成华区蒋光明仓库仓储服务部(仓库:堆放自行车、纸板)、成都九 (略) (仓库:储存中草药)、 (略) 银兴 (略) (从事电杆生产)、张理明仓库(仓库:堆放图书、茶叶)、成都国平食品厂(生产方便蛋制品)、成华区牧哥食品厂(从事毛肚加工)、成华区*军废品收购站(收购废旧塑料、废纸板、废铁)、史宣平仓库(仓库:堆放酒水饮料)。地块内建筑物大部分于2013年已拆除,仅剩西南侧存在的*军废品收购站、史宣平仓库于2022年拆除,拆除后地块一直为空地。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历史上存在生产企业,须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2、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识别地块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烯、*苯、二*苯、苯、锰、铜、铅、镉、汞、砷、镍、六价铬、钴、锑、总铬、铍、钒、钼、铊、硒、钡。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运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相结合在地块内及周边布设了10个土壤采样点(9个为地块内柱状土壤采样点,1个为表层土对照点),共计采集土壤样品28个;

地块外设置地下水背景点1个,地块内设置地下水监控点2个,共采集地下水样3个;

3、根据四川锡水 (略) 检测报告(锡环检字(2023)第*号),该项目土壤pH在7.3-7.9之间,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砷、汞、锑、铍、钒、锰、钼、铊、钡、硒、铬在地块内广泛存在;六价铬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钴、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部分检出。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锰、钼、铊、钡、硒、铬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根据四川锡水 (略) 检测报告(锡环检字(2023)第*号),所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pH在7.3-7.4之间。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指标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钒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总铬暂无相应的评价标准,监测点与对照点监测结果一致,均未检出,无明显的超标迹象。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根据《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0号)规定,该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 (略) ,成华区,长春,成都

项目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长春社区集体、2组二类住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中房集团成 (略)

编制单位:四川中环 (略)

结论:通过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地块知情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与文献的收集、汇总与分析,对该地块环境调查小结如下:

1、调查地 (略) 成华区和泰路东侧约10m处,地块中心坐标为:104.*°E,30.*°N。地块占地面积约为40038.52平方米。根据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居民和10家企业,分别为成都建工 (略) (仓库:堆放钢筋)、 (略) 成华区金龙塑料包装厂(生产医药包装)、成华区蒋光明仓库仓储服务部(仓库:堆放自行车、纸板)、成都九 (略) (仓库:储存中草药)、 (略) 银兴 (略) (从事电杆生产)、张理明仓库(仓库:堆放图书、茶叶)、成都国平食品厂(生产方便蛋制品)、成华区牧哥食品厂(从事毛肚加工)、成华区*军废品收购站(收购废旧塑料、废纸板、废铁)、史宣平仓库(仓库:堆放酒水饮料)。地块内建筑物大部分于2013年已拆除,仅剩西南侧存在的*军废品收购站、史宣平仓库于2022年拆除,拆除后地块一直为空地。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住宅用地。历史上存在生产企业,须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2、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识别地块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烯、*苯、二*苯、苯、锰、铜、铅、镉、汞、砷、镍、六价铬、钴、锑、总铬、铍、钒、钼、铊、硒、钡。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运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相结合在地块内及周边布设了10个土壤采样点(9个为地块内柱状土壤采样点,1个为表层土对照点),共计采集土壤样品28个;

地块外设置地下水背景点1个,地块内设置地下水监控点2个,共采集地下水样3个;

3、根据四川锡水 (略) 检测报告(锡环检字(2023)第*号),该项目土壤pH在7.3-7.9之间,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砷、汞、锑、铍、钒、锰、钼、铊、钡、硒、铬在地块内广泛存在;六价铬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钴、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部分检出。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锰、钼、铊、钡、硒、铬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根据四川锡水 (略) 检测报告(锡环检字(2023)第*号),所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pH在7.3-7.4之间。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指标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钒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总铬暂无相应的评价标准,监测点与对照点监测结果一致,均未检出,无明显的超标迹象。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根据《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0号)规定,该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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