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4年 (略) 水利厅提出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 (略) 南侧关坡附近,止于宁蒗南侧开元桥,全长95.497千米。同意你局在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跨文化河、拉鹿河、珠洛河和宁蒗河等河段建设29座桥梁、4处临河路基、2座箱涵,特大桥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大中桥、路基、箱涵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6座桥梁一跨过河,毕摩谷特大桥等13座桥梁13个桥墩无法避让位于滩地或岸坡(详细方案见附件1);2座箱涵为盖板涵,断面尺寸4米×4米(详细方案见附件2);4段路基位于青龙河、文化河、拉鹿河和宁蒗河河岸,路基外侧为重力式路堤墙(详细方案见附件3)。
三、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29座桥梁、4处路基工程、2座箱涵,评价范围为涉河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介于24.53米—2983米。
四、同意《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水文站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五、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珠洛河大桥、毕摩谷特大桥等10座桥梁及临河路基所在的11个河段进行治理,长度30米—733米,河道底宽4米—18米、堤高2米—4米、基础埋深1米—1.5米(详细措施见附件4)。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 (略) 、古城区、宁蒗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5.关于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4年 (略) 水利厅提出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 (略) 南侧关坡附近,止于宁蒗南侧开元桥,全长95.497千米。同意你局在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跨文化河、拉鹿河、珠洛河和宁蒗河等河段建设29座桥梁、4处临河路基、2座箱涵,特大桥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大中桥、路基、箱涵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6座桥梁一跨过河,毕摩谷特大桥等13座桥梁13个桥墩无法避让位于滩地或岸坡(详细方案见附件1);2座箱涵为盖板涵,断面尺寸4米×4米(详细方案见附件2);4段路基位于青龙河、文化河、拉鹿河和宁蒗河河岸,路基外侧为重力式路堤墙(详细方案见附件3)。
三、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29座桥梁、4处路基工程、2座箱涵,评价范围为涉河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介于24.53米—2983米。
四、同意《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水文站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五、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珠洛河大桥、毕摩谷特大桥等10座桥梁及临河路基所在的11个河段进行治理,长度30米—733米,河道底宽4米—18米、堤高2米—4米、基础埋深1米—1.5米(详细措施见附件4)。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 (略) 、古城区、宁蒗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5.关于丽江古城至宁蒗高速公路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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