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4年 (略) 水利厅提出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起于河口县坝洒农场附近、止于文山州马关县(州界),全长49.464千米。同意你局在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跨南溪河、小南溪河、大梁子河等河段建设22座桥梁和6座涵洞,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2座桥梁一跨过河,清水河大桥等9座桥梁49个桥墩位于季节性箐沟内(不占主河槽),清水河大桥2个桥墩位于大梁子河河滩(详细方案见附件1);6座涵洞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其中:3座净宽6米、净高5米,2座净宽4米、净高4米,1座净宽4米、净高3米(详细方案见附件2)。
三、同意洪水影响评价范围为涉河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介于290米—2197米。
四、同意《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南溪街水文站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五、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金厂河大桥、坝洒互通区、盐水河2号大桥所在的4个河段进行护岸治理,长度150米—580米,河道底宽8米—10米、堤高3米—4米、基础埋深1.1米,结构形式为M10浆砌石(详细措施见附件3)。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红河州水利局、河口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1.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桥梁)
2.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涵洞)
3.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4.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你局于2024年 (略) 水利厅提出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起于河口县坝洒农场附近、止于文山州马关县(州界),全长49.464千米。同意你局在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跨南溪河、小南溪河、大梁子河等河段建设22座桥梁和6座涵洞,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2座桥梁一跨过河,清水河大桥等9座桥梁49个桥墩位于季节性箐沟内(不占主河槽),清水河大桥2个桥墩位于大梁子河河滩(详细方案见附件1);6座涵洞为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其中:3座净宽6米、净高5米,2座净宽4米、净高4米,1座净宽4米、净高3米(详细方案见附件2)。
三、同意洪水影响评价范围为涉河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长度介于290米—2197米。
四、同意《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南溪街水文站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五、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金厂河大桥、坝洒互通区、盐水河2号大桥所在的4个河段进行护岸治理,长度150米—580米,河道底宽8米—10米、堤高3米—4米、基础埋深1.1米,结构形式为M10浆砌石(详细措施见附件3)。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红河州水利局、河口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1.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桥梁)
2.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涵洞)
3.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4.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红河州承建段)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